关于对栗庆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0-14 12:50:51 来源: 证监会网站
利空盛通股份

  〔2021〕154号

  栗庆岐:

  经查,你担任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股份002599))董事期间,你父亲栗延邦、配偶王一博于2021年8月30日至9月14日存在短期内卖出、买入盛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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