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聚融集团诉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2-03-16 20:02:28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根据聚融集团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
2022年3月15日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1000.4969一审判决
基本情况如下:

  2012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销售P042.5型散装水泥,并对价格、质量技术标准、交付方式、结算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至同年12月22日15时许,由于被告的严重过失,误将标号为PC32.5水泥掺杂到标号为P042.5水泥当中陆续销售至原告公司。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全部生产加工成商品砼并销售至各施工单位建筑工地,被浇筑到建筑物中。次日18时许,被告向原告送达《告知函》,并派专人前来协调解决该起水泥质量事故。因事故发生时间迫近年关,且部份使用原告商品砼的开发商的开盘售房期限刻不容缓,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不但极有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且损失也将难以估量。原被告双方均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当晚组织专人召开紧急会议,形成了应急处置方案:1、立即停止使用2012年12月22日15时至23日23时期间的商品砼;2、立即拆除此期间段已浇筑完工的相关建筑物;3、因水泥质量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后,原告立即通知各相关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积极组织人力物力紧急、全面开展拆除、重建工作。所幸处置及时,措施得当,才未酿成生产安全事故。水泥质量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仍然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但对于该起事故的善后处理事宜,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却迟迟不予明确答复。 由于被告拒不及时主动对水泥质量事故赔偿事宜作出妥善处理,导致在原告处购买商品砼的多家施工单位纷纷拖欠、拒付商品砼款累计高达数百万元之巨,历时长达三年之久。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只得根据实际情况,与水泥质量事故相关各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作出合理赔付。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将P042.5水泥交付为P.C32.5水泥的行为已构成违约;3、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612851.74元(含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8日已支付的1000000元);4、两次司法鉴定费用共计88800元,由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68800元;5、驳回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被告的影响有: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目前,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正常,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被告对公司进行赔偿,将对公司资金周转及现金流产生有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执行情况如下:

  20160616: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 20220315: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重庆市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25日作出的《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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