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亚锦科技被警示并记入诚信档案
近日,亚锦科技(830806.NQ)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2017年4月20日,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锦科技”,830806)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Jiao Shuge控制的企业RISING PHOENIX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RISING)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以下简称南平中行)签订《授信业务总协议》,约定南平中行为RISING提供不超过5亿美元的银行授信。2017年5月17日,南平中行向RISING提供贷款共计5亿元美元。
2017年11月22日,亚锦科技与南平中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亚锦科技持有的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电池)14%的股权为南平中行向RISING提供的以上5亿元美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在当日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2018年8月16日,亚锦科技与南平中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变更质押物为亚锦科技持有南孚电池22.183%的股权,并于2018年8月17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RISING系当时亚锦科技控股股东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境外间接母公司,但以上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发生时,亚锦科技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敬磊作为亚锦科技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亚锦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10月22日,亚锦科技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对以公司持有的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2.183%股权为控股股东之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不予追认的议案》。2022年1月10日,上述22.183%南孚电池股权办理股权出质注销手续,至此关联担保事项解除。
亚锦科技及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八十三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亚锦科技、杜敬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亚锦科技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保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亚锦科技应当于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和服务为碱性电池、碳性电池。2021年入选2021年度福建省数字经济领域“独角兽”。
截至2021年6月份,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是亚锦科技的最大流通股东,共持有26.4亿股,占流通股比例为70.39%。
来源: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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