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11月15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支付”)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三项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455万元。
另外,张某群(时任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处以罚款人民币8.5万元。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凡是有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行为的,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业内看来,从违法违规类型来看,富友支付此次主要因为反洗钱不力而被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