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家的商标贴在产品上就能卖?浑水摸鱼的“假钢管”3700余吨“现出原形”
“d后头是炉号,g后面是批次号,G公司的货先发,我们喷标的时候,可以按照他们钢管批号的最后一位接着编下去。”生意越做越大,路子越走越野,竟有公司打着知名企业的招牌浑水摸鱼,将假冒的知名商标贴在产品上,以次充好。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东方IC
2020年7月,S公司经过招标向H公司采购3000余吨钢管产品,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H公司向S公司交付的钢管产品应为G公司旗下产品(G公司是一家经营钢材加工等业务的知名企业),当时H公司取得了G公司的项目授权,被允许以G公司产品代理的身份去竞标,G公司也同意向H公司供货。但问题是,H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某在签约之前就已经了解到,G公司这批钢管即将停产,只能供货200余吨,剩下的钢管就要另找货源。第一批200余吨的钢管产品交货后,武某兵行险招,想到了更换供应商并贴牌的办法,他找到自己公司的心腹——员工高某、曾某等人联系其他工厂,通过私刻公章、假冒质保书、在其他工厂的钢管上喷上G公司的标识等方式以假乱真,交货给S公司。
但假的终究是假的,2020年10月,S公司投诉后面几批贴标钢管和第一批有所不同。武某等人祸水东引,开始用另一个谎言继续掩盖事实,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并盖上了之前私刻的G公司公章,向S公司保证钢管质量合格,且G公司会承担所有责任。
弥天大谎终于不攻自破,2022年11月29日,G公司法务章女士来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报案称,H公司向S公司销售了假冒G公司的钢材。原来,S公司用了假冒G公司的钢管后,发生了天然气管道项目事故。根据当初合同约定的内容,S公司向G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纸诉状和证据直接寄到G公司。G公司莫名其妙背了“黑锅”,仔细研究寄来的举证材料后,对证据材料中的质保书进行鉴定,发现其中8份是假冒的,这才知道是H公司在背后捣鬼。警方委托第三方对钢管样品进行鉴定后发现,H公司向S公司销售的钢管样品确实不符合G公司内控要求。
到案后,武某等人供述了犯罪经过。武某授意高某等人将采购自江苏一家钢管厂的无品牌钢管冒充G公司钢管销售给S公司,通过ps伪造了G公司公章和质量专章并私刻,还用假章在各类授权书、钢管质保书和承诺函等文件上盖印,“假钢管”数量3700余吨,冒充G公司品牌钢管销售合同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H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武某、高某、直接责任人员曾某等3人结伙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3人提起公诉。同时,宝山区检察院还对为H公司提供假冒G公司钢管的金属制管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牟利,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害社会利益。因此,广大商家要注意合法合规经营,切勿“贪小失大”。
记者郭剑烽通讯员王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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