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进入审议
“拒不听从劝阻,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带进住宅电梯,拟将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选业委会成员”……
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期间,首次审议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条例》修改势在必行
物业管理是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行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近8年来,对规范南京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南京物业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也暴露出一些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崔永国表示,随着社会、经济、法治不断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上位法相继出台,对物业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修改势在必行。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为修改好这部条例,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去年10月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也先后组织召开多场意见征求座谈会,广泛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建议。
为充分审议条例,4月18日下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委员、曾任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的陈广华教授,就“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难题与对策”给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并对相关重点条款进行了理论阐释,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条例奠定了良好基础。
保障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条例的修正对解决当前南京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提升住宅物业服务水平,保障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表示。
根据《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规定,《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市人代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闭会期间,可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据悉,本次修改不调整篇章结构,只对具体条款进行完善。目前,首次审议的《条例》(修正草案)条例共九章八十四条。 通讯员 林杰 肖日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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