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衡水监管分局 关于核准薛志军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批复
衡金复〔2024〕31号
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薛志军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24〕4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薛志军河北银行衡水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薛志军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衡水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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