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劳动典型案例聚焦高技术企业竞业限制,激发新质生产力发展创新活力

2024-04-29 19:54:28 来源: 扬子晚报网

  高技术产业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因其技术密集的特征而在劳动合同中广泛采用了竞业限制条款。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江苏省市法院密集发布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高技术企业竞业限制纠纷成为多家法院关注的焦点之一,并在典型案例中对其限制范围、行为保全等给出指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表示,江苏法院典型案例体现了回应高技术产业诉求,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激发创新活力的司法裁判导。

  跨国公司竞业限制地域约定为全球,法院认可

  随着高科技的快速发展,竞业限制已成为相关企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限制的限度问题在实践中广受关注。对于科技企业而言,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范围尤其受到关注,也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纠纷。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例明确了竞业限制范围。

  某医疗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医疗设备的上市公司,业务涉及到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研技术类别为全身应用超声、探头技术、人工智能云平台、超声远程诊断。周某原是该公司开发部首席软件科学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地域为全球。周某离职后,双方就竞业限制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周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竞业限制地域应为中国境内。仲裁委不予受理,周某诉至法院。

  如何实保护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维护劳动者就业权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中认为,周某长期致力于医学研究,属于该领域研究及实践的高端人员,其对行业的了解与预测明显高于普通人。医疗公司作为跨国公司,业务涉及到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且境外销售额占比较高,双方将地域约定在全球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该案例体现了回应高技术产业诉求,保护企业竞争优势,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激发创新活力的司法裁判导向。他指出,“对于全球布局的头部高技术企业,人民法院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确认了广域限制的正当性,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本意。”

  值得关注,竞业限制行为保全裁定破解保护困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近日各地法院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包括了多起竞业限制相关案件,而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市首份竞业限制行为保全裁定尤其值得关注。

  按照法定程序,竞业限制期限依法不得超过二年。但在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往往需要经过一裁两审,法律文书生效时竞业限制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届满的情形不在少数。科技型企业希望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实现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争优势,却面临现实困境,而该裁定则是法院对破解这一困局作出的探索。

  吴某原在一家机器人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明确吴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至与该公司有竞争行为的同行或同类单位提供服务。2021年12月吴某离职后,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然而一段时间后,公司却发现吴某入职竞品公司,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吴某向机器人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97237元、支付违约金486185元,并继续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在吴某提起上诉后,机器人公司向吴中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吴某在与机器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与其在机器人公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同类工作,效力维持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该案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根据科技型企业申请,作出全市首份竞业限制行为保全裁定,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和约束规制”,苏州中院指出,此举最大程度保护科技型企业的竞争优势,及时有效回应科技型企业的核心诉求,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准确区分补贴及奖励,促进人才激励政策效果

  人才激励是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一环,准确区分不同性质人才补贴和奖励计划,避免混同抵扣,将有助于维护受益人才的合理预期,助力高技术产业人才培养政策显现成效。除了竞业限制纠纷,企业对高科技人才承诺奖励能否完全兑现的问题,也出现在江苏高院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

  在这起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起诉公司支付剩余6万元人才补贴的案件中,某光电公司称博士后研究人员秦某已领取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资助经费10.2万元,故不应再主张博士后研究站人才奖励。而根据此前预定,该人才开发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行政管理费用、导师指导费用等。

  该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依据《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领取的紧缺产业人才资助经费,系该市政府为加大对重点产业人才激励而支付的地方性人才激励政策补贴。而本案所涉人才补贴,是秦某依据《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所主张的企业博士后人才研究奖励。两者虽同为人才激励政策补贴,但激励主体不同,性质亦不同。据此,法院判决光电公司支付秦某6万元人才补贴。

  “在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下,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工资、福利待遇的补贴项目,应按照工资支付予以保障。基于其他政策给予劳动者的补贴金额,属于不同性质的资助,不能与工资类补贴抵扣”,王天玉表示,以此保障劳动者的合理预期,将促进人才激励政策的实践效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0

+1
  • 正丹股份
  • 南京化纤
  • 新研股份
  • 上工申贝
  • 北化股份
  • 国联证券
  • 南京聚隆
  • 川发龙蟒
  • 代码|股票名称 最新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