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

2024-05-02 12:49:05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徐贝贝

  4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财务公司充分发挥贴近实业优势,持续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同时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要点一览:

  ●财务公司应当坚守主责主业,紧密围绕企业集团主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严禁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

  ●严禁企业集团滥用股东权利,越权干预财务公司经营管理,违规挪用财务公司资金,操纵财务公司追求短期利益、违规开展不当融资,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财务公司股权、违规进行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等行为。

  ●重点关注集团外业务风险。严禁将同业拆借业务变相作为长期融入资金的工具;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严格落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套利工具。

  ●严把准入关口。要严格审查股东资质,穿透鉴别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慎把关承兑汇票、同业拆借等存在外溢性风险的业务资格申请等。

  健全监管制度体系

  近年来,财务公司行业紧密围绕集团需求、充分发挥贴近实体经济的优势,强化核心功能、创新产品服务,在企业集团实施资金集约管理、助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个别企业集团受前期多元化扩张积累问题逐渐暴露等因素影响,出现严重经营危机,产业风险传导至财务公司,严重影响到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外部形象和声誉。为此,2022年10月,金融监管总局全面修订并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大幅提高财务公司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集团外融资业务和非核心功能业务,强化主责主业,强化风险防控。

  针对财务公司在实践中暴露的风险隐患,《指导意见》引导财务公司坚守“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贴近实业优势,持续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同时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等。

  “以《指导意见》为总领,进一步健全财务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明确加强和完善现代财务公司监管要求,持续引领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向纵深推进。”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一是引导财务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通过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功能,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二是推动财务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高效的决策与制约机制以及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信息科技建设。三是落实财务公司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决摒弃不合规的行为,实现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风险总体可控的发展。

  坚守主责主业

  近年来,经过监管整治纠偏,财务公司进一步专注本源主业,各项指标企稳好转,外溢风险大幅收敛。

  《指导意见》明确了财务公司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功能定位。坚持“依托集团、服务集团”功能定位,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同时也指明了财务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应重点聚焦方向。

  具体来看,一是坚守主责主业,发挥企业集团内源融资的作用,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统筹调度,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体运营成本;配合集团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提升支付结算效率,加速资金循环;紧密围绕企业集团主业提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指导意见》同时划清了禁止行为“红线”:财务公司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严禁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得协助企业集团通过票据业务拖欠企业账款。

  二是财务公司应当紧跟国家战略导向,发挥贴近实业优势,加大对企业集团内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发展、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扶助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政策,持续加大涉农金融服务,在信贷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

  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除了引导专注主责主业,《指导意见》在“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部分明确了对财务管理公司加强党的领导、股东股权管理、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等要求。

  《指导意见》指出,企业集团应当正确认识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维护财务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建立科学的经营考评机制。严禁企业集团滥用股东权利,越权干预财务公司经营管理,违规挪用财务公司资金,操纵财务公司追求短期利益、违规开展不当融资,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财务公司股权、违规进行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等行为。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落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对重大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建立倒查机制,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在“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部分,《指导意见》要求财务公司防控信用风险、紧盯流动性风险、重点关注对外业务风险、扎实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提升财务公司监管有效性,提出严把准入关口、全面加强日常监管、扎实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强化监管协调联动的目标导向等。

  关于财务公司存量风险化解,《指导意见》指出,要压实财务公司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强化股东责任,督促企业集团依法履行股东救助义务,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健全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综合运用集团自救、司法重整、破产清算等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合理把握风险处置的时机和节奏,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设定清晰的整改期限及具体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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