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布 8月1日起施行 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内容
6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标准、机制等方面做出27项安排,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受访专家认为,《条例》有助于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政策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干扰。
《条例》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条例》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条例》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方面,《条例》明确,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此外,《条例》还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政策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干扰。同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市场动态,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的政策。未来,还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审查标准和程序,确保审查机制始终能够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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