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0月1日起实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
讯(记者李海颜)9月23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0月1日起实施。《通知》明确,郑州全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交易双方当事人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房款等)存入郑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保证机构——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后,交易双方当事人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银行明细表,入选银行机构包括工商银行(601398)、农业银行(601288)、中国银行(601988)、建设银行(601939)、交通银行(601328)、邮储银行(601658)、平安银行(000001)、兴业银行(601166)、光大银行(601818)、民生银行(600016)、华夏银行(600015)、中信银行(601998)、恒丰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002936)十五家银行。
同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及,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针对每笔交易进行财务核算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监管银行发现有关部门查封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冻结和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交易保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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