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兴系”案件余波再起,代销者应担何责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孙越)一纸涉诉公告,让5年前轰动一时的“300亿承兴系诈骗案”重回大众视野。
近日,湘财股份(600095)公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财证券与云南信托之间的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诚公司需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3.43亿元及相应利息,同为被告的湘财证券对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不过,湘财股份表示,判决尚未生效,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与投资者起诉不同,本案为信托产品主动管理人向代销机构及所有相关方起诉求偿。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湘财证券作为代销机构,是否需承担由云南信托管理的云涌产品投资失败的最终风险。
由该案进一步引申的问题是,金融产品暴雷后,作为代销方并未参与产品的实际运作中,承担责任比例应该如何界定?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管理人状告代销机构
复盘该案件需追溯至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罗静实控的“承兴系”公司通过私刻印章,伪造与京东、苏宁易购等公司供应链贸易合同,虚构应收账款债权等手段,与湘财证券、上海歌斐、云南信托等机构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等合同,以此骗取融资款,涉案金额超300亿元,造成的实际损失达88亿元,其中,湘财证券损失达9亿元,云南信托损失达15亿元。
随后,云南信托发起大规模诉讼,将苏宁易购、中诚公司、罗静以及湘财证券等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涉及的两起案件,只是其中的部分案件。案件的起诉过程也经历了一番“曲折”,两起案件诉讼地点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信托的诉讼请求为昆明中院判令中诚公司返还转让价款,并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中诚公司需向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3.43亿元及相应利息,湘财证券对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
根据湘财证券公告可以看出:一是针对云南信托作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产品,已有投资者对云南信托、湘财证券等机构提起诉讼,在以往已生效判决中,相关审判法院均认可湘财证券已经履行了代销机构的义务,未支持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相关诉讼请求;
二是,一审法院在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中,直接将云南信托对中诚公司主张“返还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回购价款”、将云南信托对湘财证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承担56%的补充责任”,一审判决结果超出原告诉讼请求。湘财证券也在公告中表示,该案件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提起上诉,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记者也注意到,云涌产品损失是否确定,应先看刑事案件退赔工作是否已经开始。据了解,罗静案的退赔执行工作尚未开始,因此云涌产品损失尚未确定。
此外,相较于上述代销机构的责任如何确定,云南信托本身的责任已经受到监管的明确。2023年6月,监管部门已经认定云南信托在办理“云涌”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业务制度建设不完善,未能实现“制度先行”,未严格调查审核客户和基础交易等情况,未对融出资金使用及回款情况进行全流程严格管控,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代销机构责任该如何划定?
作为代销方并未参与到产品的实际运作中,是否应该被追究责任?以及应该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代销机构作为卖方机构,需履行“适当性义务”,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与风险后作出自主决策,并承担相应收益与风险。同时,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代销机构需履行“适当性义务”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和“告知说明”四方面。“在涉及多方被告的诉讼中,代销机构若违反适当性义务,就可能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如代销机构对委托人资质、产品是否合法发行、发行依据、产品风险等进行了审查,并将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及审查报告等向有关机构进行了报备,履行了相关的形式审查义务,销售过程中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则不应承担代销责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宏伟表示,回到本案中,尽管补充责任意在第一顺位责任人无法赔付时才承担,但中诚公司涉刑且已被吊销,赔付能力堪忧。
也有律师表示,代销机构承担责任比例过重,也将增加代销机构的业务风险和成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市场参与各方各负其责是构建有序健康的行业生态的基础,在代销机构已经履职尽责的前提下,管理人的责任也不能忽视,否则将对行业生态、正常的市场约束机制带来一定影响。
此外,根据一审判决,目前法院要求中诚公司承担返还价款的责任,并要求湘财证券承担56%的补充责任,还有剩下的44%由谁来承担?这也是本案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之一。
据查,中诚公司目前实际已处于吊销状态,不具备任何履行能力。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假如二审维持原判,云涌产品仍具有44%的敞口,截至目前云南信托尚未就云涌产品拿出清算方案,投资者极有可能还需要通过向云南信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受托人的过错责任。
中介机构责任敲响警钟
代销义务的核心内涵即是“适当性义务”,代销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而言至关重要。
在法律人士看来,代销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意义在于,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投资,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产品不匹配遭受损失。
某券商机构业务人士表示,在销售产品时,会要求员工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做到风险匹配和告知说明。一方面,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着重关注财产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投资能力等风险承受能力的关键要素;另一方面,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需求以及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进行匹配,筛选适合投资者的产品与服务,明确告知产品的风险,确保做出知情决策。
马宏伟认为,代销机构如能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销售各环节风险严格把控,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其一,与委托人签订明确的代销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二,在销售过程中保留完整的记录,以证明已经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其三,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时,及时、积极采取措施,以减轻责任的承担。
他表示,代销机构应在“销售前”与“销售中”两阶段,把握好“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风险匹配”“告知说明”四方面的尺度。在销售前,了解产品,代销机构都必须充分了解这一产品结构或服务内容。代销机构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在销售时,要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做到风险匹配和告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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