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3家公司被行政监管,多名高管被警示
日前,徽商期货、中粮科技(000930)、华菱精工(603356)先后因违规行为被安徽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情况如下:
徽商期货
1月2日,安徽证监局披露行政监管信息,因内控管理不善,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改正,分管副总经理金曙光被出具警示函。
经查,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反映出该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二是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切实规范各项业务活动,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金曙光对上述违规行为情形一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安徽省第一家期货公司。公司成立之初,时任安徽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汪洋同志亲自揭牌并亲笔题词:“来之不易,精心操作,循序渐进,按法经营,逐步壮大,繁荣经济”。公司是安徽省属国有全资大型流通企业徽商集团旗下企业。
中粮科技
1月1日晚间,中粮科技公告,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据公告信息,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存货减值计提及转销数据不具有可比性。
公司自2023年6月起变更存货减值测试频率,导致2023年年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销金额较以前年度不可比,不符合相关规定。
2.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
2023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吉林中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间存在购销业务,销售及采购发生额分别为101.59万元和23.02万元,但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金额为0,不符合相关规定。
3.其他应收款余额前五名披露不准确。
2023年年报中,公司将已注销的黑龙江华润金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其他应收款余额第三名进行披露,不符合相关规定。
对此,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粮科技表示,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依法规范财务核算,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中粮科技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另外,2024年12月25日,中粮科技披露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经事后核查发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5、关联交易情况”之“(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项目下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信息列示有误,现予以更正,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
更正前:
更正后:
中粮科技表示,今后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确保信息披露质量,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资料显示,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和技术领先的玉米深加工企业,致力于打造提供营养健康和功能性食品产品,以及绿色环保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基可降解材料的生物科技创新型企业。
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51.24亿元,同比增长2.74%;归母净利润960.50万元,同比增长102.89%。
截至发稿,中粮科技报5.58元/股,总市值103.77亿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中粮生物化学 (安徽)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8年,中粮科技成员,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公司官网信息显示,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30)是目前国内规模和技术领先的玉米深加工企业,致力于打造提供营养健康和功能性食品产品,以及绿色环保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基可降解材料的生物科技创新型企业。
华菱精工
1月2日,华菱精工(603356.SH)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002006)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罗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贺德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黄业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等文件。
据公告内容,因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治理不规范等问题。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罗旭、时任财务总监贺德勇、黄业华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捷登作为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华菱精工5%以上股份,同样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存在的违规问题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 年 1 月,华菱精工在开展铝边框业务中,以预付款方式通过第三方向公司关联方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计 945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华菱精工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相关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三条、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联交易未披露。2023 年 11 月,华菱精工子公司溧阳安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与上海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的电缆贸易业务中,公司销售的电缆最终为公司关联方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光伏项目使用,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符合《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3.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置换未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在 2021-2023 年报中,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内审人员配置不规范,公司在 2023 年 8 月前未配置内审部门专职人员;2023 年 8 月起公司配置 1 名内审部门专职人员,该人员于 2024 年 1 月离职后未再配置内审专职人员,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登记范围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采取的监管措施
1、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二十三条、《监管指引第 5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华菱精工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下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 针对上述违规问题 1、2、5 项,安徽证监局认为罗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罗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针对上述违规问题 1、2 项,安徽证监局认为贺德勇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贺德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 针对上述违规问题 3、4、5 项,安徽证监局认为黄业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黄业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下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针对问题1,安徽证监局认为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上述《决定书》中的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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