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操纵行为都应强化监管打击
2月21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办公室主任何艳春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操纵类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给操纵市场行为的识别、调查和处罚带来了新的挑战。笔者认为,应对各类操纵行为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
据介绍,操纵案的新特点包括:从利用资金优势的传统“坐庄型”操纵向基于特定时段和关键时点的短线化操纵演进;借助配资资金或资管产品实施“加杠杆”、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纵数量增多;上市公司“内部人”组织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纵、“编题材、讲故事”的蛊惑型操纵有所增加;利用复杂金融产品、新型交易技术实施的操纵行为偶有发生。
按笔者理解,传统的“坐庄型”操纵主要依赖资金优势,通过长期持有和拉抬股价实现操纵目的。目前,长线操纵有向短线操纵演进的态势。基于特定时段和关键时点的短线化操纵,操纵者通过快速买卖获取短期利益。短线操纵者大多会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但其快速性和隐蔽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
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纵,在笔者看来,这种模式在一些连续涨停板的“妖股”上似曾相识。一些游资携带巨量资金,投资决策没有机构投资者的繁琐流程。几个游资通过合谋勾结,合力介入某只股票,或联手买入,或你进我出,交易换手极其活跃,股价波动极其剧烈,盈利效应非常明显。这种模式吸引了一些散户趋之若鹜,他们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则不屑一顾。这种操纵方式严重败坏了市场风气。而借助配资等“加杠杆”操纵,与游资“团伙型”操纵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扩大了操纵资金优势,放大了操纵的规模和恶果。
上市公司内部人组织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纵,这种操纵手段在证券法第55条中并无明确对应规定,但在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即“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编题材、讲故事”的蛊惑型操纵,则可对应证券法第55条中“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操纵手段。信息型操纵与蛊惑型操纵均涉及信息传播手段,前者多基于真实信息的误导性利用,后者则多基于虚假信息。
至于“利用复杂金融产品的操纵行为”,可能包括在某个市场制造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另一个市场价格;或者通过大量买入或卖出期权等衍生品,影响标的资产价格等。而“利用新型交易技术实施的操纵行为”,可能包括高频交易者利用算法快速下单和撤单,制造虚假供需关系的“幌骗交易”;或者通过大量下单制造市场混乱,以延迟其他交易者反应的“塞单交易”等。这些新型操纵行为的查处难度或许更大。
无论是哪类操纵行为,都可能对其他投资者利益构成侵害,直接危害市场的健康运行,有关部门都应全力查处。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例如,短线化操纵、游资团伙型操纵、信息型操纵、幌骗交易操纵、塞单交易操纵等,已成为当前市场操纵的主流形态。然而,证券法中对这些行为有的仅有原则性规定,有的甚至没有明确涉及。对此,应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为一线监管人员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执法依据。
二是加强监管科技应用。面对复杂金融产品和新型交易技术的应用,以及多个账户联手操纵等行为,监管部门必须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监管部门可加强监管科技应用,积极与人工智能公司合作,开发市场操纵实时监控系统和市场操纵线索稽查系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及时预警和分析,排查异常交易行为背后的关联性,提升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识别和调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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