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好投资者根本利益重在两个“全覆盖”
在日前由证监会、最高检联合召开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布会上,证监会与最高检分别通报了近几年在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其中,证监会再次明确表示:“坚持重拳出击,切实维护好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个人认为,维护好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关键在于实现两个“全覆盖”。
最高检通报的情况显示,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证券犯罪案件366件,涉及1011人,起诉案件数和人数年均分别增长30.5%和16%。这一数据既说明市场违规违法案例不在少数,也反映出最高检在严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证监会的通报显示,2024年共办理各类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份,罚没款金额达153亿元,超过上一年的两倍。无论是最高检还是证监会,其通报的数据都凸显出对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此次证监会再次提出要维护好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其实并不奇怪。多年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早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这既说明了其中的重要性,从另一个角度讲,也说明维护投资者根本利益是市场监管的一大难点。
从实践来看,资本市场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和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比如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信息泄露、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的直接损害投资者利益,有的则通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方式间接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对于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才是应有之义。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惩,既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也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更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然而,在现实案例中,某些方面或某些时候,严惩并没有完全做到位。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等。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为例。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呈多发态势。但由于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财务造假退市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导致多家连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的并没有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个人认为,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有必要树立“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让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继续“苟活”于市场中,对维护投资者利益会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对于违法违规者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理应实现两个“全覆盖”:一是实施赔偿时,要覆盖所有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二是要覆盖投资者的全部损失金额。实现这两个“全覆盖”,既能进一步提高违规者的违规成本,让其付出更大的代价,也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往往很骨感。比如在多家欺诈发行的案例中,虽然有相关券商的“先行赔付”来“兜底”,但从结果来看,也只能算是差强人意。比如在某欺诈发行案例中,获得补偿的投资者占适格投资者的95.01%,说明仍有部分投资者没有获得补偿;补偿金额占应补偿金额的99.56%,说明补偿并没有完全到位。反过来讲,即使是“先行赔付”,仍然有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个人认为,维护好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既要严惩“关键少数”,对于那些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也有必要实现两个“全覆盖”。无论是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还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实现两个“全覆盖”,既能提高资本市场的违规成本,增强震慑效果,也是对投资者根本利益的最好保护。(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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