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振消费,淄博“商转公”政策再度加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张文珂
3月28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该《通知》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扩大“商转公”贷款受益范围,减轻缴存职工还贷资金压力,进一步提振消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24年11月1日执行的《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淄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含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允许异地缴存职工将在淄博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将第六条(二)“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的规定修订为“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关于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参照淄博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执行”。即连续逾期三期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拖欠年费的除外),不得准予申请贷款;连续逾期三期以内(含三期),累计逾期六期以内(含六期),且申请贷款前所有逾期金额已还清的,准予申请贷款。
三、将第六条(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的规定修订为“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四、将第六条(五)“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符合业务受理时限要求。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2025年3月1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7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规定修订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不再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
简明问答解读
问:《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关于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参照淄博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执行;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的住房,且权属明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不再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相关材料;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问:《办法》修订后,对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修订后,将“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的规定修订为“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关于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参照淄博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执行”。即连续逾期三期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拖欠年费的除外),不得准予申请贷款;连续逾期三期以内(含三期),累计逾期六期以内(含六期),且申请贷款前所有逾期金额已还清的,准予申请贷款。
问:《办法》修订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配偶能否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配偶如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即可申请办理。
问: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对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是否有要求?
答:没有要求。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问:《办法》修订后,异地缴存职工能否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可以申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扩大“商转公”贷款受益范围,允许异地缴存职工将在淄博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目前“商转公”贷款业务直转银行有哪些?
答:目前,淄博“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有16家,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002948)、东营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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