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近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了《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涵盖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效益分享型以及节能量保证型等多种模式:
1.能源费用托管型,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能源系统的运维与改造,并按能源基准向其支付托管费。费用可涵盖电、气、水等能源资源费及系统运维费,项目采购金额以合同期预估托管服务费为准。
2.节能效益分享型指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比例共享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利润,均由用能单位从节能收益中支付。项目采购金额按合同期内预计支付的节能总效益确定。
3.节能量保证型指节能服务公司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项目完工且节能量达标后,用能单位向其一次性或分次支付服务费;若未达标,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采购金额按预计支付总额确定。
意见明确,公共机构若存在下列情形,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实施对象: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超过200万千瓦时;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或水耗超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限额》(DB44/T 2267)中对应类型机构的能耗基准值;
建筑用能用水设施设备(如空调、锅炉、照明、变压器等)能效水平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或中央空调常规电制冷机房年均运行能效比低于4.0;
建筑用能用水设施设备已列入年度大中修、专项维修或拟报废更换计划;
拟采用分布式光伏、空气能、储能、充电设施、数字化智控等绿色低碳技术进行新建或改造;
拟申报国家、省、市专项奖补资金,或单位预算不足以支持节能与绿色低碳改造项目;
其他具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条件的情形。
项目激励:
项目节余费用可统筹用于其他节能相关工作,包括: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能力提升、节能诊断与能源审计、能源计量与能效设备升级、节能降碳研究、近零碳公共机构建设,以及其他具有节能潜力的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通过专项信贷、绿色保险、可持续投资等方式,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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