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信用修复制度,让“有过已改”的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

来源: 封面新闻

  □蒋璟璟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即便是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在公示期满一年后,如果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也可申请信用修复。(澎湃新闻)

  失信信息的公示,对于特定经营主体来说,本身也是一种“惩戒”。这种广而告之,必然会导致其商誉减损、社会评价降低,也必然会使之在招投标、投融资等环节备受掣肘。但不得不说,这种“公示”又是确有必要的,其对于提示潜在风险、确保市场良序,有着不言而喻的参照意义。所以,这里面关键还是一个“方式”和“时限”的问题,之于此,最新出台的《办法》,给出了进一步的厘清。

  经营主体失信,到底怎么公开、公开多久?以往很长时间内,是缺乏明确说法的。于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一次失信,终身挂网”的情况,“污点”就此挥之不去,这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说,滋生了“信用修复”的灰黑产,有些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费删除失信信息。当然了,也有骗子混迹其间、浑水摸鱼;而除此之外,很多公司由于自身“失信信息”的存在,不得不面对被处处提防、被市场“挤出”的情况,从此一蹶不振、再难翻身,破罐破摔的不在少数。

  一次失信,是不是就要被永久“示众”,如果真是这样,那么附随后果未免太沉重,经营容错率也未免太低了。正是为了避免这种“一步错万劫不复”的情况,最新的《办法》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严重失信信息“限期公示”。只要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就可以申请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这一新规,既是给予了当事方一次“卸下包袱,重新出发”的机会,其实也是给了更多的动力,激励其履行义务、“洗白”自身。

  “让诚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固然有理。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使之标准化、便利化、可预期化,又何尝不是鼓励更多“留下过污点”的经营主体重新成为诚信者呢?正所谓“过罚相当”,企业不应该因为一次失信,就承受无限的“道德代价”与“机会剥夺”。少些一票否决,少些一棒子打死,让更多经营主体能够留在场内、公平参与竞争,这是确保市场经济活力的一大前提。用好信用修复机制,引导重塑良好信用,这对提高企业的经营延续性,意义不言自明。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0

+1
  • 北信源
  • 兆易创新
  • 科森科技
  • 卓翼科技
  • 天融信
  • 吉视传媒
  • 御银股份
  • 中油资本
  • 代码|股票名称 最新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