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探讨中介机构角色定位与责任界定
“华信债”虚假陈述案一审落槌已有月余,但相关判决结果仍在持续引发市场讨论。在被告六家中介机构中,律师事务所被认为不存在过错,其余五家机构仅在0.5%—5%的小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机构的责任本质是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而非承担预测义务。上述案例呈现限缩中介机构责任比例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各中介机构应作为整体协同履职、相互补位,不能因收费低廉而推卸尽职调查责任。”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联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等共同举办的冬季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耿利航表示,建议平衡前端尽职调查与后端处罚的力度,并在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考虑引入公平责任与设置责任上限,以构建更为合理的责任分配体系。
在该场论坛上,来自业界、学界的专家学者从评级机构、金融机构、律师等不同视角,深入探讨了金融欺诈治理中的责任界定、风险防范以及司法实践等问题。
与会人士表示,在推进金融市场诚信建设与欺诈治理过程中,既要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以压实资本市场诚信根基,又要避免责任泛化。
厘清评级机构责任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评级机构注意义务的边界认定存在分歧。例如,在辅仁药业案中,河南高院认为,评级机构对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仅负有普通注意义务,引用该数据不构成过错,判决评级机构不承担责任。而在华信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则认为,对现金流的分析是评级机构的核心职责,必须重点核查验证,并因此判其承担一定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邢会强认为,金融欺诈的认定应严格区分主观故意与非故意的情形。对于欺诈,评级机构能否通过勤勉尽责予以发现是一个现实难题。清华大学教授汤欣也提出,欺诈认定中“故意”要件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需审慎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具备主观故意。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监管机构取消了债券发行的强制评级要求。这一变革对评级机构的责任认定产生了新的影响。
“取消强制评级后,评级从发行的‘必备要件’转变为发行人的‘可选服务’。这一根本性变化,使得评级机构与投资者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削弱,前者的法律责任基础有待重新评估。”中诚信国际董事长闫衍建议。
评级行业应提高可信度与区分度
“评级机构的核心功能在于充当信息中介和风险量化者,通过将复杂信息转化为直观的信用等级,来化解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为债券的风险定价提供核心依据。”安融信用评级总裁禄丹表示,信用评级虚高是一个全球性难题。
目前评级行业存在区分度不足的问题,导致了风险的“同质化”堆积,削弱了评级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的预警功能。
“国内评级行业呈现内卷式竞争,存在低至几千元的评级费、评级结果严重失真、事后大幅下调等乱象,缺乏法律责任约束将加剧此状况。”邢会强强调说,评级行业应提高可信度与区分度,充分发挥风险定价的作用。
如何保证独立性与客观性,对资产评估机构而言,在实践中也受制于现实因素。“首要问题在于委托付费机制,目前由被评估企业付费的模式,可能在源头上对评估结论的公允性产生影响。即便在公募REITs等创新领域,付费链条的终端仍指向资产方,使得评估机构面临内在的角色冲突。”瑞联平台副总经理陈迅表示,破解这一困境,或需从顶层设计入手,探索建立由独立第三方或监管导向的基金支付报酬等新型机制,从根本上重塑评估行业的责任边界,确保公正履职。
机构投资者也承担尽调义务?
“中介机构应形成梯度责任,同时机构投资者在债券交易中也应适当承担尽调义务,避免对评级结果的过度依赖。”邢会强表示。
“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构成是显著区别于股票市场的,因此不应简单照搬后者的赔偿逻辑。债券市场绝大部分投资者都是专业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有强制性内部尽职调查和评级要求。”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相关纠纷处理中,应秉持“过责相当”原则,根据投资者类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从资产管理机构视角出发,业内人士表示,机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资金运营能力和信息优势,但在面对系统性造假时,仅靠尽职调查是无法发现的,一家机构的投研人员数量与庞大的市场主体数量严重不匹配,且在尽职调查中还面临方法与实践手段的局限,难以穿透获取底层资产的真实信息。
在北京大学教授洪艳蓉看来,在公募债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也应适用“欺诈市场理论”下的因果关系推定保护,不应因其具备专业身份而受到差别对待。“提升尽调能力是防范债券欺诈的关键,社会对中介机构专业能力普遍怀有较高期待,应加强中介机构在尽调过程中的专业支撑与责任落实。”她表示。
中介机构应提升合规意识
“未来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将呈现常态化。”大成律师事务所董事会副主席李寿双认为,律师行业应更重视未来风险应对,并审慎厘清对第三方专业文件,如财务数据的合理信赖边界。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评级机构常在报告中加入“评级仅为意见,对引用资料不负责,不作为投资决策依据”等免责声明,邢会强认为,完全免责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挑战。更可行的路径是设定责任上限,例如以评级费用的若干倍或一个固定金额为限。此外,此类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若要生效,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机制确保限制责任条款获得使用方,即债券投资者的认可。
事实上,在“三位一体”追责机制不断强化,“一案双查”与行刑反向衔接逐步落地的大背景下,不仅是行政、民事责任,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禹强调,中介机构应全面加强刑事合规意识,司法机关正实质性压实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
“即便未主导欺诈行为,中介机构仍可能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追责。”为此,夏禹建议,各类中介机构应全面提升刑事合规意识,审慎应对行政调查程序,并做好业务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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