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惩戒约束”到“修复赋能”,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为企业减负松绑!

来源: 中国科技投资杂志 作者:宋金泰

  导语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而信用修复则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环节。2025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第36号令正式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是对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系统性重构与升级。

  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信用监管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此前信用修复领域存在规则不统一,需破解制度碎片化等难题。2023年实施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部分术语与实践通行概念不符,且各地各部门分类标准、修复流程差异较大,导致信用主体修复成本高,还出现“一处修复、处处不认”的尴尬局面。同时,市场监管中大量异常名录信息等轻微失信信息缺乏明确修复路径,不少企业因小失误陷入经营困境,制约了市场活力释放。

  随着国内外营商环境的不断变化,当前部分企业尤其是破产重整企业,因失信记录难以消除,面临融资难、招投标受限等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首次突破3万件,失信惩戒成为企业重整的重要阻碍。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立法推进,也要求通过规范信用修复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2025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以第36号令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既是对前期试行制度的优化完善升级,更是响应统一大市场建设、提振市场信心的关键举措。

  政策梗概

  《办法》共六章30条,构建了统一规范的信用修复制度体系,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在核心定义上,明确信用修复是终止公示、停止共享使用失信信息并解除失信惩戒的系统性过程,而非单纯的信息移除。同时将失信信息明确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负面信息,新增异常名录信息,契合监管实践需求。

  在分类与公示规则上,按严重程度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含简易程序处罚、警告等,原则上不公示或最长公示3个月;一般失信含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公示期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含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公示期1至3年,公示期从相关文书认定之日起算。明确信用主体的修复权利,同时强化约束,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其失信信息公示3年且不得提前修复,通过奖惩并重维护制度公信力。

  在办理流程上,确立“信用中国”网站统一申请入口的“一网通办”模式,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申请。明确申请需满足达最短公示期、纠正失信行为等条件,提交修复证明与信用承诺书。整个流程办理时限总计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大幅提升效率。

  政策亮点

  1.术语与标准双统一:摒弃试行文件中的复杂表述,采用“信用修复”通行术语,让全国形成统一认知。失信信息的“轻微、一般、严重”三级分类,对应差异化公示期限,实现“过罚相当”,避免“一刀切”管理。例如将未按时上报信息等纳入轻微失信,为这类行为提供快速修复通道。

  2.流程优化降本增效:打造“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入口的“前店后厂”模式,信用主体无需多头申请。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和各环节时限,失信信息认定单位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全程10个工作日内完成,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聚焦特殊主体困境:在特殊情形与协同机制上,针对破产重整企业,允许其凭法院裁定书申请临时屏蔽失信信息、解除惩戒措施,执行完毕后可申请正式修复,为企业重获新生铺路。同时要求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系统、第三方机构建立数据同步机制,确保修复结果全国通用,并明确异议申诉渠道,保障信用主体诉求得到妥善处理。

  发展机遇

  1.赋能市场主体焕发活力:对中小企业而言,清晰的轻微失信修复路径可避免其因小过失影响经营,降低合规风险。破产重整企业通过信用修复,能顺利获取融资、参与市场竞争,推动资源优化配置。例如此前因地址异常列入名录的企业,今后可快速修复信用,正常开展招投标等业务。

  2.推动信用行业规范发展:分类修复模式让监管更精准,既通过严重失信惩戒守住底线,又为轻微失信主体容错。“一网通办”与协同机制减少部门沟通成本,监管部门可集中力量管控重大失信行为。统一的修复标准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明确依据,倒逼其建立信息同步更新机制。同时,信用修复的规范化将带动信用评价、信用咨询等相关服务业发展,促进信用服务市场提质增效。

  3.优化营商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办法》通过保障信用主体权益、降低制度性成本,增强市场主体信心。统一的信用修复体系契合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减少区域与行业壁垒,让资源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动。同时,完善的信用修复制度也能提升我国市场信用水平,吸引更多投资,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结语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为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信用修复路径,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更通过统一标准、强化协同,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扫清了信用层面的障碍,为政府精准监管、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未来,随着配套细则的完善与落地执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将更加健全,既守住诚信底线,又释放发展活力,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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