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告知书
冯春雨:
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8号》决定对你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作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我局已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你,但你至今未领取。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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