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郭贵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贵林:
我局对杭州熙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熙点)的私募业务情况检查中发现,杭州熙点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未谨慎勤勉,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运作、部分产品自成立以来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且利用关联方向投资者违规收取财务费、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杭州熙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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