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文娟)

来源: 证监会网站
利空

  当事人:周文娟,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文娟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起,某上市公司为谋求产业转型,开始寻找收购合作对象。

  2024年10月24日,该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就收购事项进行商议并约定面谈。

  2024年10月30日,双方初步达成收购合作意向。

  2024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确认收购方案。

  2024年11月12日,该公司公告有关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停牌的事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10月24日,公开于2024年11月12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周文娟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文娟决策并使用自己和丈夫名下证券账户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61,000股,买入成交金额976,444元。周文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及敏感期后将上述股票陆续卖出,经计算共盈利211,520.09元。

  周文娟相关交易行为存在突击买入、放量交易、借款买入等异常,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周文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周文娟没收违法所得211,520.09元,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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