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投资者保护中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来源: 益盛药业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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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众多投资者参与证券诉讼,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制度依据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根据《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受理条件

  特别代表人诉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资者参加诉讼方式

  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具体表现为:(1)投资者在法院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未向法院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2)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3)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代表人产生方式

  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只能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管辖法院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已经受理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法院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效果

  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一次性覆盖所有适格投资者。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600518)”案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52037名投资者获赔约24.59亿元。该案的成功落地,被称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和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有利于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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