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机械租赁为何跨省“空转”?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协查线索:本地内蒙古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2023年取得的2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为千里之外的长沙片袭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机械公司”),价税合计230万元,品名均为“机械租赁费”——而这23份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
“工程机械租赁重资产、高运输成本,本地企业为何舍近求远,找2000多公里外的长沙公司合作?”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却发现诸多反常:翻阅工程公司的会计账簿,未找到与长沙机械公司的租赁协议、设备交接单,也无设备运输物流记录、维修保养凭证;查询企业资金流水,工程公司从未向长沙机械公司支付过租赁费;询问工程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其表示“从未使用过外地机械,日常租赁的都是本地设备”。更关键的是,检查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排查发现,长沙机械公司为空壳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这一系列线索直指“无实际业务的虚开”。
暂估入账为何“精准”补票?
顺着疑点深入,检查人员又发现新的矛盾点:工程公司2022年12月的记账凭证中,有一笔230万元“管理费用-租赁费”暂估入账,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这笔暂估款项长期未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也未做纳税调整。而该金额、品名,与后来取得的23份虚开发票完全吻合——是巧合,还是刻意“补票”?
检查人员随即对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展开询问。面对层层证据,李某终于坦白:2022年底企业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暂估230万元租赁费入账,但后续无法取得真实发票。因经聚纬公司是其常年代理记账机构,且比较熟悉税务政策,便请求该公司为其“想想办法”“出出主意”,并由李某账户将2.3万元“开票费”转账给经聚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俊账户。
2023年9月,内蒙古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取得了长沙机械公司开具的23份发票,但工程公司现任会计核对时发现,发票品名“机械租赁费”与“租赁费”虽相近,开票方却为外地企业,且与业务完全不符,因此未敢入账——这才让“移花接木”的操作露出马脚。
涉税中介为何“知法犯法”?
作为专业涉税服务机构,经聚纬公司为何明知虚开违法仍铤而走险?面对检查组的询问和查证,法定代表人张某俊承认了为了“顺利处理业务”而介绍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成立于2019年的经聚纬公司作为专业涉税中介机构,本应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却在提供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等服务期间,明知被代理企业暂估入账成本不合规,不仅未予纠正,反而为其介绍虚开发票渠道,企图通过“买票”方式掩盖成本漏洞,严重违背了涉税中介的专业操守和法律责任。
违法操作终受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聚纬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决定。对工程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部门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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