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这一业务迎来新规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迎来新规。
12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特色金融功能,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办法》共设8章68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办法》贯穿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并根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等各业务环节,分别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同时,针对业务中的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关键管理环节提出更加明确的管理要求。
具体而言,《办法》体现出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聚焦主责主业。聚焦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功能,强调以租赁物为核心,以直接租赁业务的流程及其管理要求为主线,兼顾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其他业务特征,分别作出相应规定。二是规范业务管理流程。细化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等全流程操作规范,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全面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的操作规范,并根据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不同业务中的风险点,如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等重点风险领域分类施策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
在特色化管理要求方面,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聚焦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特色,突出对业务流程各环节中与租赁物相关的管理要求,旨在树立鲜明导向,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紧紧围绕企业设备资产需求,贴近产业、服务产业、深耕产业,逐步形成产业特色突出的金融服务模式。
例如,《办法》强调,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的首要前提是租赁物类型合规;在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环节,强调对租赁物适格性、权属、价值、物理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审查;在合同订立和执行阶段,强调合同中租赁物相关要素、租赁物的登记和交付等方面要求;在租后管理阶段,对处于在建、在租、租期届满和待租等不同状态下的租赁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租赁物权属瑕疵、估值虚高等问题与风险,《办法》要求,在尽职调查阶段,金融租赁公司须核实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做好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严禁低值高估;在审查审批阶段,要求售后回租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并做好对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在合同执行阶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重点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等问题。
本次《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融物”独特功能,专注主业,做精专业,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更好发挥功能作用。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监管引领下,金融租赁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功能定位,苦练内功,业务经营模式日趋丰富,专业能力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增强。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加强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必要制定出台与业务适配性更强的监管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办法》颁布实施工作,持续做好‘五大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功能定位,围绕‘五篇大文章’,深耕产业,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竞争力,为金融业高质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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