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有关情况。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烟台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松树,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党组成员、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宏亮,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三级调研员刘雅翔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由烟台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11月21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海上交通安全是保障海上运输、渔业、旅游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烟台海域是交通运输部划定的全国"六区一线"重点水域,具有港口码头多、客运船舶多、渔船养殖多、恶劣天气多、安全风险大等特点。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客船火灾碰撞、船载危险货物泄漏爆炸、商渔船碰撞、载运特殊货物船舶事故、新业态施工船舶倾覆等风险愈加突出,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海上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固化管理工作成果,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海洋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九章五十五条,重点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协调机制、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经营企业和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对船舶以及海上设施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细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条例提出加强交通用海保障,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入手确保交通用海功能;细化属地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对"三无"船舶认定及处置工作,授权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办法;保障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及其工作效能,明确船舶修造企业在船舶修造、试航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是保障海上渔业与海洋开发作业交通安全。条例明确从事海上养殖生产不得妨碍海上交通安全,并对渔业船舶的无线电守听义务提出要求;对海洋开发项目的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航标建设,以及各类出海(885840)人员的管控要求作出规定。
四是完善海上客运交通安全制度。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划定滨海旅游航线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客运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规定;对客运船舶营运以及配套设施要求作出规定,明确长期停航的旅游客船值班船员数量,对滚装客船运输过程中车辆、乘客、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责任进行规范。
五是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建设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停泊点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人的资质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各类海上休闲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海上休闲船舶和海水浴场及其周边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对游艇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予以明确。
六是规范海上搜救活动。条例将烟台市海上搜救的相关经验、做法明确为法律规范,对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搜救程序以及处置、信息发布等作出规定;建立搜寻救助补偿、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搜救行动。
七是严格法律责任。在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干扰海上无线电秩序行为以及利用游艇从事休闲渔业、捕捞、养殖辅助活动等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凤凰网山东 许译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