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你带不走
近日,黄埔海关所属太平海关查获出境旅客携带一般文物7件。
太平海关关员在虎门港客运口岸对出境旅客开展监管时,发现一名旅客的托运行李机检图像异常,经开箱查验,发现疑似文物138件。经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判断为明代“洪武通宝”铜钱1枚、清代“嘉庆通宝”铜钱1枚、清代“道光通宝”铜钱1枚、中华民国拾分镍币1枚、1945年伪满洲国一分、五分轻质硬币各1枚、1941年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五分铝币1枚,均属于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
海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走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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