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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旁的纷争与和解:审执联动如何实现“事要解决”中性
2026-01-07 0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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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

坐落于连云港(601008)市赣榆区的某粮食交易厂区,见过来来往往的忙碌工人、卖粮农户、法院干警,也见证了从债务纠纷、司法拍卖、二次争议,到审执联动、“事心双解”的全过程。2015年,厂区承租人张某因欠付粮款被诉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连云港(601008)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承租厂区内的一处厂房使用权进行司法拍卖。最终,买受人侯某通过竞拍取得了相关权益,张某欠付的粮款也在分配拍卖款时实际履行完毕。厂房易主,案款结清。看似了结的纠纷,却在几年后再起波澜。

2024年,张某一纸诉状将侯某告上法庭,主张其非法占用厂房旁的厂区空地,要求支付使用费并拆除地上建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拍卖的厂房与空地同属一个院落,具有整体性,因此驳回张某诉求。张某不服,案件上诉至连云港(601008)中院。“协同配合”胜过“单打独斗”。审理过程中,连云港(601008)中院民一庭发现案件涉及历史执行问题,只有先明确拍卖的具体范围,才能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故向执行局请求协助调查。执行法官罗来成立即翻阅八年前的档案卷宗,找到了当年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测绘图和评估报告,确定了拍卖厂房的四至范围,得出调查结论:争议空地并不在拍卖范围内,且双方当事人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躬行一程”代替“文来文往”。

八年春秋,厂房现状如何?因担心时间跨度过大可能导致过去的测绘信息不再符合实际情况,执行局没有匆匆下结论,而是由罗法官带队前往涉案厂区进行实地勘验,勘测出来的结果和执行卷宗里记载的四至范围并无明显区别,厂房与围墙间的那片空地,确不属于拍卖范畴。对比附卷的老旧照片,这座厂房似乎没有什么变化。除了一旁的空地上堆了满满当当的生活用品、生产设备,相比查封时的萧条,多了些生机勃勃。“公正司法”融合“朴素情理”。实地走访过后,罗法官不仅查明了拍卖厂房的四至范围,同时还从围观村民口中得到了一个重要信息:张某与侯某父亲本是好友,以前两个家庭之间来往密切,如今却因为这片空地心生隔阂。虽然从测绘图纸上看双方争议的土地不在拍卖范围内,但如果直接判决拆除空地建筑,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对此,执行局法官会讨论时大家形成共识,执行法官与民一庭法官进行联合调解,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调解初期,双方矛盾尖锐,互不相让。罗法官提及双方家庭的过往情谊,张某最初租赁厂区时,侯某父亲还曾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缓解债务压力。回忆起曾经的情分,现场的气氛缓和了许多。与此同时,民一庭黄宇法官继续释法明理,帮助双方算清“经济账”。若坚持恢复原状,侯某不仅面临拆除损失,更将失去已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空间。而对张某而言,即使收回空地,也难以立即产生实际收益,反而可能陷入新一轮的管理成本与潜在纠纷。最终,在执行局与民一庭的协同配合下,侯某诚恳地提出补偿方案,张某表示理解并承诺不再坚持拆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当场收下补偿款,张某长舒一口气,身处纷争的压力散去,笑意不自觉地爬上眉梢;侯某想到空地上的设施得以保全,经营亦可照常,心中悬挂多日的石头也终于落地。厂房旁的这片空地,承载过争执与误解。如今,它又一次恢复了平静,阳光洒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仍将继续。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充分体现了“事要解决、防止程序空转”的审判理念和“司法为民”的价值导向。郑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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