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生(JNJ)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出台了《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25年,《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相继出台,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加强生(JNJ)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办法》自2017年12月实施以来,对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上位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流程管理及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二、《办法》总体思路
《办法》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细化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是引导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强生(JNJ)态环境监测活动全流程监管,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三、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具体范围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办法》细化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公共监测。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的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的自行监测。
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办法》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类型,细化了具体要求。一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加强生(JNJ)态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二是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当经过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能力确认。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人员,还应具备独立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的能力。三是细化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其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体系。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应当建立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
五、《办法》如何引导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等,引导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细化落实备案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前依法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包括其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等信息。二是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监测(运维)要求、委托经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单位提供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三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四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监测(运维)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运维)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五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委托合同(协议)、监测(运维)方案、监测(运维)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和审核记录、相关数据、报告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六、监测数据质量责任如何划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有关监测数据、结果及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规范性及运维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加强非现场监管。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如实记录生态环境监测过程中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并上传至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并细化了报送内容。二是强化信用监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三是开展监测能力确认。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能力确认工作,并公布结果。四是强化协同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建立横向、上下监督管理协同机制,及时共享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信息。五是强化公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