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流失?
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是指未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可以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我国禁毒部门始终坚持把化学品管制作为遏制境内外制毒活动的源头性举措,积极防范毒品风险,切实履行联合国禁毒公约缔约国义务。根据《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持续受到遏制,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通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不过,随着新型合成毒品快速迭代更新、制毒原料范围持续扩张,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新型毒品的问题日益突出。2025年11月11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防范制毒物品和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流失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遏制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流失提供了科学指引。
非列管制毒物品流失的特征及成因
从当前遏制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流失的工作实践来看,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成为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替代品。一方面,犯罪分子通过寻找功效相似的化学品或改进制毒工艺更新原料;另一方面,该化学品被广泛使用在新精神活性物质(NPS)的生产中。其次,非法流通手段具有较强隐蔽性。一方面,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基于其“合法化学品”外衣更具有迷惑性;另一方面,境外加密即时通信工具、虚拟货币等互联网媒介的介入,使非法流通更加难以发现。
概括来看,非列管制毒物品流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制毒原料需求上升。《2025年世界毒品报告》指出,全球合成毒品市场持续扩大,对制毒原料需求日益旺盛。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列管,并通过《关于对入滇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可制毒物品管理的通告》等规范文件将部分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列入管制范围。犯罪分子为逃避监管,寻求制毒替代原料。随着具有医疗、化工专业背景的不法分子加入制毒产业链,通过改变化学品形状或者改进制毒工艺,许多未列管化学品也被用于毒品制造。
二是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双重属性用途。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本质为化学品,在医药制造、环境保护、能源生产、农业等领域被广泛应用。我国已成为全球化工行业的制造和生产交易中心,化学品大规模流通客观上增加了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毒等非法用途的风险。
三是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相关法律规范存在不足。一方面,仅依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目录无法及时应对毒品治理的现实需求。制毒手段快速迭代,用于制毒的化学品不断拓展。盲目扩大管制范围将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目录更新必须经过审慎论证和实践检验,这导致监管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现有关于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规定分散在运输、市场监管、生产储存等各部门规章中,尚未实现从“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防控非法流失的目标。
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流失的应对路径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也需要运用整体性思维。应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流失,不仅要从立法、执法层面严密规制体系,更需要科技赋能、多方参与形成治理合力。
第一,建立及时高效的临时列管机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禁毒工作实际,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建立临时列管机制,从而弥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更新滞后性的不足。2023年颁布的《山西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管控职责,建立信息告知、信用承诺和运输管理等制度强化监管,为完善现行法律规范和提升管理效能提供了有益借鉴。经实践证明,确有管制必要性的可制毒化学品,由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纳入管制目录,可实现由非列管向列管的及时转换。
第二,强化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体系。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非法流通的治理涉及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关等多个部门,要想实现全链条打击和溯源治理目标,各部门必须打破信息壁垒,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体制。可借鉴2021年投入使用的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网上报备系统经验,构建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比对分析各部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数据,准确识别化学品数量、用途及流向的合理性。同时,应结合各地非法流通实际情况,依据部门职能差异明确监管重点,从而提升监管措施的针对性。
第三,科技赋能构建网络监控预警体系。为应对毒品犯罪网络化趋势,福建、浙江等地已着手构建禁毒智能化平台,网络监控预警体系也是数字时代遏制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流失的新型利器。首先,相关部门可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实施网络巡查,打击利用暗网非法交易活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手段,综合分析数量、主体、流向等非法流失要素信息,识别潜在流失风险。《通告》特别强调网络运营者对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职责。网络平台运营者需严格审核平台内容,若发现涉制毒方法、原料等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避免传播,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完善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首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涉及生产、销售、运输或进出口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保证化学品及原料的购销记录清晰明确且可追溯。医药制造、生物技术和化工等特殊行业需履行交易相对方身份核查义务,尤其应审验境外交易方的从业资质。发现可能存在非法流通、使用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情形的,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其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信用评估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体系建设。最后,需重视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作用:一方面,通过专业培训和禁毒宣传提升规范操作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化学品非法流通识别能力培养,建立异常情况报告激励机制。
(作者张永强系西南政法大学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贺煜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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