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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公司起诉!“李鬼”牙膏被判罚600万元
2026-01-20 1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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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深圳某阔公司起诉东莞某商行销售仿冒牙膏,广州某叶公司被指设计生产销售仿冒牙膏,并在网店使用与被侵权产品相雷同的描述。法院认定被告某叶公司具有故意侵权情节,一审判令赔偿原告600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某叶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 内容由AI生成
文章提及股票
消费--

试图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

来非法获利

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代价惨重

近日,一则案例引发关注

深圳某阔公司成立于2015年,专注于口腔护理消费(883434)品领域,并迅速发展成为行业知名品牌。2022年9月29日,某阔公司为两款产品的外包装设计进行了著作权版权登记。但随后公司调查发现,东莞一家商行在网店内销售与这两款牙膏相近似的商品。

某阔公司发现,这两款仿冒的牙膏是由广州某叶公司设计生产销售的,在多家网店均有销售,而且除了外观设计涉嫌抄袭外,某叶公司在网店品宣的关键词上还使用了与被侵权产品相雷同的描述。

根据某阔公司提供的证据,案涉两款牙膏产品的AI创作底稿于2022年3月10日确定最终设计样式,著作权登记是2022年9月29日,首次发表时间分别为2022年3月14日和4月29日。某叶公司提供了其设计底稿的创作时间和商品包装盒上的日期喷码,时间均早于某阔公司,而且委托印刷厂生产包装盒的时间同样是在2022年2月,以此证明没有侵犯某阔公司牙膏产品的权利。但是在庭审中,法官扫描被告产品的编码,发现时间信息均不一致,或者无法查询。

被告某叶公司曾向法庭提供在某网店销售的两款商品的创建时间和商品信息,证明其商品的发布时间早于原告,但经法官调查核实,该证据系伪造,对被告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庭审中,案涉两家公司的产品究竟谁上市在先,被告有没有抄袭原告的设计方案以及有没有使用原告案涉产品的宣传词,误导消费(883434)者,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某叶公司具有故意侵权情节,一审判令赔偿原告600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某叶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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