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性

2026-01-21 2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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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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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883434)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883434)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883434)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883434)税。

第二条 消费(883434)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883434)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883434)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883434)税的消费(883434)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883434)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883434)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883434)品组成成套消费(883434)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883434)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883434)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883434)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883434)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883434)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883434)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883434)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883434)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883434)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883434)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883434)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883434)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883434)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883434)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883434)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883434)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883434)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883434)税定额税率) ÷(1-消费(883434)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883434)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883434)品,免征消费(883434)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883434)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883434)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883434)品的消费(883434)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883434)品的消费(883434)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883434)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883434)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883434)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883434)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883434)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883434)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883434)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883434)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883434)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881273)  2.黄酒  3.啤酒(884189)   (1)甲类啤酒(884189)   (2)乙类啤酒(884189)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884272)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884141)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0.1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884099)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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