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工作计划于2026年2月底启动,参评纳税人缴费人若对2024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请于2026年2月25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信用复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6年1月29日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