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海关总署举行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司长林建田、副司长齐溟介绍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司长林建田:
各位记者和企业朋友:
大家上午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于2021年发布实施,对规范海关企业管理、助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外交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加快推广,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现行海关信用管理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认定程序、管理措施以及失信信息修复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发展最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因此,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更好对接国际规则、推进国际互认合作,更好助企惠企激发外贸主体活力,今年1月,海关总署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信用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一是优化企业信用等级,积极回应广大中小企业需求,将企业信用等级由3级优化为5级,明确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都是中国AEO企业;二是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形成“失信惩戒、便捷修复”的良性循环,激励企业珍视信用、主动合规;三是建立企业容错机制,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对AEO企业和失信企业都给予容错机会,支持企业稳定经营;四是优化AEO企业复核程序,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让程序更简洁高效;五是进一步健全信用管理适用范围。此外,《信用办法》还在适用主体、管理措施、信用记录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AEO制度是《信用办法》的核心内容,借此机会,我就中国海关实施AEO制度有关情况及相关成效和大家做个交流:
一、简要介绍AEO制度。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倡导的,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SAFE标准框架》)目标、提升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并与不同国家(地区)海关之间开展AEO互认合作,给予诚信守法的进出口企业最大程度的通关便利。目前全球已有110个国家(地区)实施AEO制度,签署的双边、多边AEO互认协议超过130个。因此,企业获得AEO资质就意味着其货物可以在大部分国际贸易中畅通无阻,AEO资质被视为跨境贸易的“绿色通行证”。
二、中国海关是AEO制度的践行者、先行者、贡献者。中国海关自2008年实施AEO制度以来,创新性将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与《SAFE标准框架》相关内容有机融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企业实际的AEO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构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外贸营商环境。我们积极推进国际AEO互认合作,自2012年签署首份互认协议以来,中国已与3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58个国家和地区,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均居全球第一。2024年5月,中国海关还在深圳承办了第六届全球AEO大会,中方分享的经验受到与会代表肯定。WCO秘书处在大会上宣布的《深圳行动计划》已经纳入WCO有关工作计划,将为中国海关引领AEO国际规则提供有力支撑。
三、着力扩大AEO企业外贸贡献度。各级海关积极开展政策宣讲和信用培育,树立了“守信者”享便利的鲜明导向,广大进出口企业对申请AEO资质十分踊跃,截至2025年底,全国AEO企业有6876家,虽然数量仅占有进出口实绩企业的1%,却贡献了全国近40%的贸易额,发挥了外贸“主力军”作用。我们向AEO企业实施了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优化服务等一系列便利措施,有效降低企业贸易成本。2025年,AEO企业平均进出口查验率仅为常规企业的18.5%;超过5.6万票货物优先得到实验室检测;超过97%的AEO企业享受到“定期管理类核查每年不超过1次”等便利。我们创造性推动联合激励,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AEO企业可以享受市场监管、税务等多个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等40多项激励措施。海关还和农业银行、中国信保等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向AEO企业提供了减费让利等多项“真金白银”的联合激励措施,将联合激励范围拓展到金融领域。上海、山东、广东、新疆等地也向AEO企业出台了多项具有地方特色的联合激励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目前我们还在开展认证标准、便利措施、信用培育等配套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以上制度将和《信用办法》同步实施。我们将以信用管理为抓手,持续优化落实分级分类管理,通过“由企及物”指导口岸实货监管,助力构建“物企并重”的穿透式监管模式,进一步发挥信用在优监管、稳外贸、促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也欢迎广大外贸企业主动关注信用、积极提升信用,积极向AEO企业靠拢,关企合作、同频共振,共同构建诚信便利的外贸营商环境。
问答实录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孔令雯:从您刚才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本次修订将企业信用等级从原来的三级扩展到五级。请问这一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林建田:谢谢您的提问。《信用办法》修订前,海关企业按信用等级分为三类,即高级认证,也就是AEO企业,常规企业和失信企业。修订后,企业信用等级由三类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五类,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的AEO企业。
关于在AEO企业中新增认证企业这一等级,我们主要考虑,一方面,可以给企业特别是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更具适配性的信用认定通道。以前部分中小企业觉得“高级认证”门槛高、难达到,现在有了一个更贴近实际的“台阶”。成为认证企业,就能享受比普通企业更快的通关、更低的查验率,一步一步积累信用,将来还可以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享受国际互认便利。这是服务中小企业的务实举措,也体现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也是为更好对接国际规则,为扩大互认合作奠定制度基础。修订前,中国海关的AEO企业仅对应高级认证企业,而欧盟、俄罗斯、韩国、美国等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AEO等级一般为2至3级,在开展互认合作中,存在不对等问题。此次修订对接国际做法,新增认证企业作为海关的AEO企业,满足海关国际互认合作需要,使中国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互认国家的通关便利。
同时,增设了“严重失信企业”这一信用等级,将涉及进出口领域违法情节严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情形纳入其中,加大惩戒力度,并与国家联合惩戒机制紧密对接。
此次信用等级的扩展旨在通过更细致的信用分级实现更精准的海关监管,既体现了对守法企业的呵护与赋能,也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与约束,有助于推动形成更加健康有序的外贸营商环境。
谢谢。
中国网记者李哲:您在刚才的介绍中提到,修订后的《信用办法》设立了容错机制,给予AEO企业整改的机会,您能否再详细介绍一下有关规定和做法?
林建田:谢谢您的提问。AEO企业的认证标准高、项目多,在企业日常经营中,难免会出现非主观故意、轻微违规或偶发性问题,比如单证保管存放不规范、经营场所管控不严格等问题,但没有构成失信或者严重失信,以前这家企业就会被从AEO企业降级为常规企业。现在,根据新修订的《信用办法》,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整改。海关审核后,会给企业一个最长不超过1年的整改期。这期间,企业的信用等级暂时保留,但相关通关便利措施会暂停,整改完成,一切恢复;整改不到位,信用等级就要下调。
容错机制的目的就是给一直诚信守法的企业一次改正机会,体现的是实事求是,其核心是“容小错、防大错、促整改”,旨在减少因非主观故意轻微违规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必要冲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底线。容错绝不是纵容,而是在鼓励企业自我修正,它的本质是对守法企业给予信任和机会。对于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我们依然“零容忍”,依法从严处理,该降级的降级、该联合惩戒的联合惩戒。容错机制实质上是在“包容审慎”与“执法必严”之间建立动态平衡,既给予企业自我纠正的空间,又坚守监管红线,体现的是“执法有温度、监管有精度”的现代治理理念。
谢谢。
国际商报记者刘昕:您在刚才的介绍中提到,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在新修订的《信用办法》内做了相应的规定,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林建田:谢谢您的提问。信用修复制度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更是信用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重塑信用的重要保障。海关通过此次《信用办法》修订,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在新的《信用办法》中专章规范“失信信息公示与信用修复”,着力为企业打通更高效、更便捷的信用重塑通道,让企业“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成”,更积极主动地修复信用,维护好自己的“信用名片”。
一是规则更明确,企业一目了然。我们将失信信息科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定不同的最短和最长公示期,明确了修复的条件、材料、时限和流程。企业只要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最短公示期满后即可申请修复,让企业清楚“什么情况能修复、怎么修复”,给出明确预期。
二是办理更便捷,企业一站办妥。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一口提交修复申请,一口受理、全程网办,企业足不出户就能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将立即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并同步推动相关部门依法解除相关惩戒措施,确保修复效果落到实处,避免了企业多头办理,切实为企业减负。
三是修复更包容,企业一诺千金。我们鼓励企业主动纠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企业完成整改纠错、做出信用承诺,即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让守法合规、知错能改的企业尽快走出失信影响,轻装再上阵。
谢谢。
法治日报记者李立娟: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也注意到修订后的《信用办法》规定对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实施简易复核。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简易复核能为高认企业带来哪些利好?
林建田:谢谢您的提问。在企业信用状况无异常的情况下,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每5年一次的定期复核。为了回应广大高认企业希望简化复核程序、减少资料提交的诉求,此次新修订的《信用办法》中新增了对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高认企业可以开展简易复核的内容,后续我们会以公告的形式单独发布简易复核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说,就是运用智慧海关建设成果,对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信用评估状况为良好及以上、守法状况良好、规范经营的企业,实施简易复核,海关无需对所有认证标准内容进行逐一复核,仅对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标准内容进行复核。对信用评估状况优秀的企业,在减少材料提交的同时,还可以免于实地复核。这充分体现了越诚信越便利的原则,提升了信用管理质效。
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华语环球节目中心记者崔婧哲:林司长在刚才的介绍中也提到了AEO互认国际合作,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中国海关在AEO国际互认方面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果?AEO互认能为我们的AEO企业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便利?
林建田:谢谢您的提问。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齐溟副司长回答。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副司长齐溟: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明确作出“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的重要指示。近年来,中国海关持续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为AEO企业提供了坚实的通关保障。
首先,关于AEO国际互认的具体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服务国家外交大局,贡献合作成果。中国海关始终围绕国家外交外贸大局,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为重点,全力推进AEO互认磋商。相关AEO合作文件多次被纳入中国—中亚峰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主场外交活动成果清单,多份合作文件在双方领导人见证下签署。
二是互认“朋友圈”持续扩大,稳居全球首位。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与32个经济体签署了AEO互认协议,覆盖了58个国家(地区),并与其中的52个国家(地区)正式实施互认。中国海关的AEO互认协议签署数量、互认国家(地区)数量、互认实施数量均稳居全球首位。
三是主动分享中国智慧,引领制度合作。我们不仅“走出去”谈互认,还积极“请进来”促发展。我们依托AEO实训基地,开展AEO制度和认证标准在线培训,为金砖国家、RCEP成员国和中东欧国家(地区)提供AEO专题授课,实现AEO制度的“主动引领”;同时,积极为土库曼斯坦、多哥、科特迪瓦等国家提供AEO能力建设援助,分享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后续中国与这些国家开展AEO互认合作打好制度基础,持续扩大中国海关影响力。
四是开展系统对接,实现AEO数据自动交换。我们与欧盟、瑞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都实现了AEO企业信息自动交换,由原来的每月用电子邮件交换实现了每天系统的实时交换,大大提升了数据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为AEO互认提供了智能化保障。
AEO互认为AEO企业带来的便利是实实在在、可感可知的。
一是通关更便捷。我国AEO企业在互认国家和地区可以享受更低的单证审核率和货物查验率,这意味着企业货物在口岸被滞留审查的概率会大幅降低,通关速度更快,物流供应链更加稳定高效。
二是处置更优先。需要查验时,我国AEO企业在互认国家和地区可以享受优先查验;在国际贸易因故中断恢复后,可以享受优先通关。这为企业应对突发情况、抢抓市场机遇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是沟通更顺畅。互认国家和地区海关会指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我国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了高效、直接的救济渠道,有助于解决境外通关障碍。
总而言之,中国海关通过积极构建覆盖全球主要贸易伙伴的AEO互认网络,不断提升AEO“金字招牌”的含金量。AEO资质不仅是企业国内通关的“VIP通行证”,更是其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全球竞争力的“绿色通行证”。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扩大互认范围、深化互认合作,助力更多中国诚信企业更加安全、便捷、高效地“走出去”,为促进包容和可持续的全球贸易贡献中国力量。
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张翼:刚才林司长在介绍中提到,各级海关注重企业信用培育,截至25年底,全国已有6876家AEO企业,请问海关在下一步继续加大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林建田:谢谢您的提问。海关有AEO制度这样一个好制度,我们就要用好它,达到守法者享便利的效果,因此我们主动开展信用培育工作。海关企业信用培育,是指海关运用多种形式,主动对进出口企业开展信用管理政策、制度、措施等方面的宣传、培训、辅导、帮扶等服务活动,帮助企业强化自律合规意识、规范和优化内控管理、提高诚信守法水平、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培育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环节,贯穿海关信用管理的整个过程。自AEO制度在中国实施以来,海关就创造性地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工作,基于多年来的探索实践,在此次《信用办法》修订中进一步固化为制度,这也是中国海关AEO制度的一项特色创新。
我们认为,通过对企业开展信用培育,一是可以全方位宣传解读海关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提升进出口企业对信用的认知水平,强化企业自觉守法、自律管理的意识,这对完善政府治理体系、优化政府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二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对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的认知不足和偏差,对于强化关企合作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共同构建公平诚信的外贸营商环境;三是可以缓解海关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等,既强化信息公开,实现普法宣传,又从另一角度强化守法监督,对海关而言,是一种执法权力的监督;对企业而言,是一种守法标准的制约,巩固了“亲清”关企关系。
为支持更多诚信守法企业成为AEO,不断提升AEO企业外贸贡献度,海关将聚焦四个方面,持续加大企业信用培育力度。
一是扩大企业信用培育范围。海关全力服务国家外贸发展大局,重点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梳理外贸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新质生产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深化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并动态更新AEO重点培育企业库,联合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开展辅导培训,不断拓展AEO政策普及面,扩充AEO后备军,在保证AEO认证质量的前提下,帮扶更多企业获得AEO“金字招牌”。
二是丰富企业信用培育方式。支持各地海关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结合地方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诉求,探索开展集团式培育、链式培育、区域联合培育等创新试点,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集中培育与“一对一”辅导相结合、政策解读与实地观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更加生动立体、直观有效的信用培育服务。培育一批优质AEO企业,编制发布企业最佳实践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开展实地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形成“以优促优”的传帮带效应。
三是提升信用培育智能化水平。打造“一站式办理”服务模式,推广应用“AEO智慧培育系统”,实现关企信息线上交互、企业自主在线学习、辅助关员智能审核、企业风险自动提醒、培育“全流程”留痕,推进企业信用培育数字化转型。统筹用好深圳、黄埔、南京、济南等关区的AEO实训基地,将法规解读、案例剖析、业务实操、场景模拟、现场演练等有机结合,创建“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通过沉浸式、情景化信用培育,帮助企业深度理解海关AEO制度的内涵要求,推动AEO标准内化融入企业管理体系。我们也欢迎媒体记者朋友到深圳、黄埔、南京、济南的实训基地去实地参访调研,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
四是优化认证人员能力培养。对内,我们聚焦提升认证人员信用培育实效,设计“认证资质考核班”“认证水平提升班”“认证专家研讨班”等进阶式课程,运用“理论学习+场景模拟+业务研讨”的方式,强化一线关员信用培育综合能力。对外,主动开展AEO国际能力建设合作,近年来,刚果(金)、白俄罗斯、土耳其等国海关先后参访中国海关AEO实训基地,学习了解中国的信用培育和AEO认证实践,中国海关AEO制度影响力不断扩大,为深化AEO国际互认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在加大培育力度的同时,我们也严把认证质量关,绝不放松认证质量,绝不降低认证标准,持续打造、擦亮AEO“金字招牌”。
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财经节目中心记者李琳: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也了解到,AEO企业除了享受海关通关便利化措施外,还可享受多个部门多个领域的联合激励措施。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AEO企业目前可享受的联合激励措施?
林建田:谢谢您的提问。海关信用管理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总署高度重视对AEO企业的守信激励工作,通过多层次、多元化合作,推动AEO企业的诚信守法成果转化为实在、广泛的便利与优惠。
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等多个部门签署了对AEO企业的联合激励备忘录,AEO企业可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减少查验、优先办理、简化手续和改革试点等多项联合激励措施。同时,海关总署还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合作备忘录,将AEO企业激励措施拓展至金融领域,出台了加大减费让利力度、打造多元化融资体系等13项激励措施。备忘录签署1年来,受惠企业达到3900家次。
此外,全国各直属海关积极与所在地省、市政府对接,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和企业需求,联合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激励措施。例如,上海市出台了25项AEO跨部门联合激励措施,对AEO企业在人才引进、口岸作业等方面给予便利。深圳市近期出台了23项促进AEO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联合激励措施,聚焦通关便利与口岸服务、财税金融支持、开拓市场与创新发展等5个方面,进一步深化针对AEO企业的跨部门协同赋能。
此外,北京、长沙、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地都出台了一些很有特色,很有效果的联合激励措施,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到相关海关调研了解情况。
谢谢。
中国海关传媒中心记者李诚: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信用办法》不再直接列明管理措施,而是改为通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目录》动态发布,这是出于什么考虑?企业如何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
林建田:谢谢您的提问,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齐溟副司长回答。
齐溟:此次我们将以公告形式单独发布《信用管理措施目录》,这是海关信用管理制度向“动态优化、透明高效”方向发展的重要一步。以前的管理措施是写在部门规章里,调整不方便,现在单独发布《管理措施目录》,就像一份动态的“措施菜单”。海关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外贸形势变化和监管实践需要,及时对管理措施进行优化和更新,使政策始终保持生命力与适应性。同时,所有措施都将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海关文告等渠道集中统一公开发布,并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推送,确保企业能够“看得懂、查得到、用得好”。
对企业来说,这样做好处很明显。所有措施集中公开,哪些信用等级对应哪些便利、哪些约束措施,一目了然。海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反馈,及时对“菜单”进行优化更新,企业能更快享受到更合身的政策措施。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真正用好这些便利措施,我们会做三件事:
一是主动推送。除了网站公告,我们还会通过“海关发布”、12360热线、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等渠道,把最新政策送上门。
二是解读到位。每次《管理措施目录》有重要更新,我们会“线上+线下”组织专题政策宣讲会,配套发布解读材料,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白改了哪里、对诚信守法企业有什么好处和便利,对失信违法企业有哪些惩戒和约束。
三是咨询畅通。我们会通过12360热线、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以及海关企业协调员,及时为企业答疑解难,帮助大家把信用优势实实在在用起来。
总之,企业只要诚信经营、积累信用,就能在这份“菜单”里找到适合自己的便利,真正让企业“守信有价、守信有用、守信有感”。
谢谢。
人民网记者栗翘楚: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信用办法》明确对未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但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也可参照实施信用管理。这是否意味着海关将信用监管延伸到了供应链全链条?这一适用范围重要拓展的意义是什么?
林建田:谢谢您的提问,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齐溟副司长回答。
齐溟:为进一步织密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网络,充分发挥信用管理最大效能,本次修订明确除了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外,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但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海关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信用办法》执行”。
适用范围的拓展,打破了此前信用监管仅覆盖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的局限,将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如货代、物流等进出口关键配套主体纳入管理范围。这些企业虽然没有直接在海关注册或备案,但其行为却贯穿进出口货物揽收、运输、仓储全流程,是进出口环节的重要节点。我们通过参照《信用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信息采集和公示、信用等级认定并适用差异化管理措施,就可以实现“从货主到物流、从口岸到链条”的多维度信用画像,精准识别“换马甲”“双失联”等高风险企业,让监管从单点防控升级为全链联防,从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