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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建议!珠海拟修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性
2026-03-04 14: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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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珠海--
城市更新--

近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就

《关于公开征求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修订背景

我市现行《珠海(883419)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883419)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和发展我市公租房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基础。然而,随着国家及省、市级层面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持续深化调整,《办法》已经滞后,现有规定在保障对象、申请审核流程优化、动态监管、退出机制、房源可持续运营管理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为对接国家、省最新政策精神,系统总结固化本地实践经验,解决管理实践中的难点堵点,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并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办法》和《珠海(883419)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珠建〔2024〕9号)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借鉴了广州、深圳和杭州等地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修订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修订情况

《修订稿》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申请和审核、保障方式和标准、轮候和配租、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八十四条。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准入、

保障方式、租金标准、配租程序等,

《修订稿》提到哪些更为完善的规定?

一起来了解↓↓↓

关于房源筹集来源

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城市更新(885991)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四)利用农村留用地配套建设的公租房;

(五)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六)政府存量闲置政策性住房转作公租房;

(七)收购已建成未出售的其他住房转用为公租房;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关于申请和准入

主要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就业人员类。

就业人员类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6年;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经珠海(883419)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之一的申请人。

关于保障方式

对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条件的申请人,政府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同一时期内,实物配租与租赁住房补贴只能选其一,其中租赁住房补贴自实物配租中签之日起当月停发。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只发放租赁补贴,不安排实物配租。对符合就业人员类条件的申请人,只通过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关于租赁住房补贴

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分类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90%左右发放,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50%左右发放。

关于租金标准

承租政府公租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10%左右收取,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按照40%左右收取,就业人员类按照70%左右收取。

关于配租程序

公租房项目在市保障房平台发布配租公告,轮候申请人(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租公告确定的规则,会同相关部门对轮候申请人(家庭)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选房名单。

轮候申请人(家庭)抽签选定住房后,最终结果在市保障房平台进行公示,承租申请人(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据了解,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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