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审议
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制度保障
3月5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作草案说明。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李鸿忠表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规范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基本法律。”李鸿忠表示。
草案分为6章,共38条,包括总则、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附则等内容。
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草案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有关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制。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原则、工作要求和相关程序等。
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明确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同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财经委初步审查、大会审查和批准的具体程序、规划的公布和调整程序等作了规定。
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草案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由国务院组织实施。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他各级各类规划、各类政策措施等对国家发展规划的有效支撑和协同保障制度。明确动态监测和评估制度。
草案还在附则中明确地方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相关要求。明确国家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澳门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
开幕会当天,全国人大代表宋兆普表示,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保证了“规划的科学编写和良好推行”。
2025年4月和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之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