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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强国迎法治“顶层设计”:今年将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
2026-03-09 19: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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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郭聪聪

202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释放金融立法重磅部署,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今年将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同步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其中,金融法定位于金融业“管总”的基础性立法,将填补我国金融领域统领性基本法的空白;金融稳定法作为金融风险防控专门法,将构建全流程风险防范化解处置体系。而中国人民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订,核心直指厘清央行与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为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提供法治保障。

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多部法律的立法布局与修法安排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将共同构筑起金融强国建设的顶层制度底座,不仅将推动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进一步发展,更将以法治力量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良性循环,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基础性法律协同推进,填补立法空白

作为金融业“管总”的基础性法律,金融法的制定被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

节选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玲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一文中指出,金融法将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目前正围绕消费(883434)者保护、规范金融机构全生命周期(883436)、构建科学稳健的金融调控体系等核心内容完善制度设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肖京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出台的金融法将是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综合性立法。

金融稳定法的立法进程则更为成熟,这部定位于金融风险防控专门法的法律,是我国首部统筹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专门法律。2022年,金融稳定法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已经历经了2022年12月、202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重点在于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全流程全链条机制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 图源:中国人大网

肖京告诉本报记者,金融强国必然是法治强国,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法治建设。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领域分业立法、规则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统领金融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长期缺位。制定统一的金融法和金融稳定法,不仅能够起到填补金融立法空白、巩固金融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还有助于形成规则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体系,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肖京补充道。

两部法律的协同推进,将形成“定方向+守底线”的金融法治顶层设计。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湘淳解读称: “金融法填补了金融领域长期缺位的统领性基本法空白,金融稳定法构建了我国首部金融风险全链条防控的专门法律制度。二者协同形成了金融监管的顶层闭环:金融法定方向、立框架,确立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根本准则;金融稳定法守底线、筑防线,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共同为金融强国建设奠定根本制度基础。”

肖京指出,两部基础性法律将会对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一是以法治手段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金融回归本源;

二是依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稳定支持;

三是以法治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点领域,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供给质效;

四是推动金融政策更加精准直达实体经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五是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以法治护航金融创新与产业升级,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可持续的金融保障。

两法修订协同发力,完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

与两部新法制定同步推进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订工作。

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已于2025年12月经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订,业内普遍认为此次修订并非简单条款修补,而是针对银行业内外部环境深刻变化、金融风险形态日益复杂的新形势,进行的一次系统性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 图源:中国人大网

从修订内容看,草案从现行52条大幅扩充至80条,从监管范围、风险处置、消费(883434)者保护、法律责任等维度进行全方位修订。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延伸监管链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分析指出:“本次修订法案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监管关注的重心,正从‘只盯住持牌机构’逐步延伸到‘围绕机构运行所依赖的关键关系与关键环节’。因此,修订草案将理财公司、消费(883434)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列举范围,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这样做的直接意义是统一监管依据、减少适用争议,也为监管资源配置与检查边界提供更明确的法律坐标。”

与此同时,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的重要抓手——中国人民银行法也将迎来修订。

陶玲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一文中指出,完善中央银行制度,要推动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坚持党中央对中央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明确和夯实中央银行定位职责,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职能,强化依法履职手段和工具,加强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实最后贷款人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落实中央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切实构建中央银行制度的法治保障。

对于两部法律同步修订的深层考量,肖京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协同立法的理念和思路:“中国人民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同步推进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完善尤为重要。本次修订的核心是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进一步厘清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为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构建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王湘淳则从职能划分角度进行解读:“一方面,明确央行的核心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统筹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强化其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跨境金融风险防控中的法定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核心职责是微观审慎监管、日常机构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883434)者保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管控实施全流程日常监管,承担单体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肖京表示,本次立法完善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回应金融实践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厘清了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边界。具体包括:一、通过立法完善进一步明确法定分工;二、通过立法完善进一步划清监管事权与工具边界;三、通过立法完善进一步强化协同机制,形成调控与监管同向发力。

“本次立法完善将进一步推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框架的法治化、制度化,对于提升货币政策独立性与传导效率、强化宏观审慎逆周期(883436)调节能力、构建现代金融调控体系、更好维护币值稳定与金融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肖京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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