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芜湖市人民政府消息,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出口货物在装运之日起一年内,企业均可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可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同时需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签证机构审核合格后,将予以补发并加注“补发”字样。但需注意,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
此外,部分协定证书存在特殊时限要求,企业应及时向签证单位咨询确认。相关业务咨询可联系芜湖市贸促会贸促事务部,电话:0553-3825804。
原文:去年8月份出口的货物,今年可以补办产地证吗?(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