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分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要求,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这份先报。
2026年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这一报告,决定将这一报告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该报告提出了需要清理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39件。其中,对104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其余35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类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拟宣告失效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这份报告中,涉及35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这些拟宣告失效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有哪些法律拟宣告失效?
记者获悉,这35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涉及有关机构设置和职权的决定,已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5件;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但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应停止施行的2件;有关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表决办法、通过议案办法,已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20件;以及有关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的决定,已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8件。
比如第二类,就涉及两项法律或决定。一项是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另一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常委会法工委专班对各方面提出的清理建议逐条研究
报告还解释了此次关于法律清理的总体考虑。
本次法律清理工作,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精准处理的原则,着重解决不能适应新形势新需要、影响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的相关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包括涉及法律实施的决定、决议、办法、方案等)的效力问题,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法律清理的工作方案》,报经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于2025年4月启动了法律清理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通知》,请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梳理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各单位提出的清理建议共涉及法律4件、法律解释2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8件。
常委会法工委成立法律清理工作专班,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对各方面提出的清理建议逐条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法律清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取得广泛共识。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分为不同情况,提出了需要清理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39件。
解读
法律清理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工作”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法律清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工作”。记者获悉,除了上述35件法律或决定外,已有多件法律由常委会宣告失效。
如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这部法律属于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但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应停止施行的法律。
除了法律外,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围绕推动党中央有关部署和新出台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平等对待企业相关地方性法规等的集中清理工作,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共1466件。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清理出存在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问题的178件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决议、决定,绝大多数地方已完成相关修改、废止工作。对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共1209件,已修改、废止947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