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重点面向
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的保障性住房,
其发展对珠海市实现
人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促进市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加强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保障,
珠海出台新管理办法!
日前,珠海(88341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883419)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6日。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
筹集与建设、申请及配租、
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共七章五十五条。
一起来关注
重点概念定义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的租赁住房。
市区职责分工
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的原则,《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为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房源筹集方式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
在新建方面,主要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等进行建设,可适当使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或通过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在改建方面,主要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存量筹集方面,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一使用和管理。
建设与装修标准
为落实建设“好房子”的工作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与装修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应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要求;
装修标准应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相关规定。
申请对象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可向个人(家庭)出租,也可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面向本企业或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出租;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出租,剩余房源可面向社会其他符合条件的人群出租。
申请配租程序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市保障房平台发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程序。
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市保障房平台或直接通过运营管理单位向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在市保障房平台上选择有意向的房源。
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合同签订。申请人与运营管理单位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双方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之日起15日内,由运营管理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录入市保障房平台或抄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此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为便利申请人及时入住,运营管理单位可实行“承诺制入住”。
运营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能力,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维修维护、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安全消防及绿化环境管理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认定期限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期限届满需延续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认定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核查。
审查通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延续认定书,并抄送有关单位,报送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延续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
退出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报建的新建项目,其认定期限应与土地剩余使用期限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项目认定期限届满前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国有企业购买房源在认定期内未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违规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区政府(管委会)应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进行抽查、巡查,及时查处运营管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的3%—5%。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开展房屋质量安全排查,加强协作联动督查。
违规罚则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分别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产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产权人违规的罚则。
其中,对于承租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配租或收回所承租房屋并按照市场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可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