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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不规范,查处!利空
2026-04-05 17:03:07
作者:东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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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寮步分局查处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行为。该公司在检验过程中,为加快检测速度,引车员在专职插管人员离岗的情况下下车操作,使检验车辆无法保持高怠速状态,未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账号在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内的检验视频,核实视频与分局发现的线索情况一致,并依法立案处理。 2、本案暴露出个别检测机构责任意识淡薄、合规底线失守的行业乱象。依法立案查处,既筑牢执法监管的刚性防线,也警醒各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恪守执业准则、严守操作规范,切实守住检验检测质量关口,全力保障机动车检测市场秩序,守护空气环境质量。
免责声明 内容由AI生成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寮步分局近日查处一起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未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检验视频

3月20日,寮步分局通过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进行大数据核查,发现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排气污染检验操作不规范。经查,该公司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业务。3月2日,该公司对某车辆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为加快检测速度,引车员在专职插管人员离岗的情况下下车操作,使检验车辆无法保持高怠速状态,未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确认检验视频中的违规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账号在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内的检验视频,核实视频与分局发现的线索情况一致,随后调取该公司对该车辆检验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固定相关证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验;......”。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寮步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处理。

本案涉事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检验环节违规操作,暴露出个别检测机构责任意识淡薄、合规底线失守的行业乱象。依法立案查处,既筑牢执法监管的刚性防线,也警醒各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恪守执业准则、严守操作规范,切实守住检验检测质量关口,全力保障机动车检测市场秩序,守护空气环境质量。

撰稿:尹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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