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水产养殖户朋友们:
大家好!水产养殖(884006)业是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885705)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们向辛勤耕耘在养殖一线的广大养殖户朋友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尾水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受到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产养殖(884006)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为推动我市水产养殖(884006)业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保护水生态环境,现我们郑重告知如下:
一、明确标准,严守排放底线
自2026年5月1日起,我市所有现有水产养殖(884006)项目须执行《广东省水产养殖(884006)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养殖尾水主要控制指标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严禁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养殖尾水。
二、配套建设,规范治理设施
请各养殖户根据自身养殖规模和实际情况,选择并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尾水治理设施,确保尾水得到有效处理。治理设施应能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的基本要求,并保持正常运行。鼓励采用生态沟渠、人工湿地、沉淀池、生物滤池等生态化、低成本的处理模式,实现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完善手续,履行法定义务
各养殖企业(户)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主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手续。同时,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完成尾水排放口登记,规范布设排放口监测点位,并设置统一的公示牌。
四、规范排放,服从统一管理
需要向外环境集中排水或换水的养殖户,必须提前向所在镇(街道)申报,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错峰排放,严禁随意直排。鼓励养殖尾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减少对外排放。
五、建立台账,记录清晰可查
请各养殖户建立养殖生产及尾水治理台账,详细记录养殖品种、数量、用药情况、尾水处理过程、排放去向等信息,确保养殖尾水治理和利用全过程可追溯。
六、强化安全意识,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养殖区及尾水处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在沉淀池、净化塘等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范溺水等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规范用电管理,定期巡查线路设备,杜绝私拉乱接,确保用电安全。
七、强化监管,依法严肃查处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联动,加大对水产养殖(884006)尾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别提醒
请广大水产养殖(884006)户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主动履行环保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让我们携手共进,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守护肇庆的碧水蓝天,推动水产养殖(884006)业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如有疑问或需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服务咨询,请随时联系当地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0日
供稿: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肇庆市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