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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升级超标粮食监管防火墙:专仓储存、定向销售,违规将追刑责
2026-04-14 13:06:23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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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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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陈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近日发布《北京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884028)残留等超标粮食将严禁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违规者将被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超标粮食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流通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884028)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885406)国家标准限量的粮食。新规覆盖了从种植监测、收购、储存、加工到定向处置的全链条,明确实行定点收购、单独储存、定向销售、分类利用的处置原则。

多部门联动,实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环节监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购和储备粮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粮流通、食用粮食加工、食品加工、粮食生物化工(850102)环节的监测。一旦发现超标粮食,或者接到发现超标粮食报告,相关部门应当依职责和权限立即调查处理,按规定采取封存、检验、限定用途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社会的危害。

经营者责任更明确,违规红线更清晰。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不得将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霉变、被污染等五类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严禁使用发霉变质原粮、违规使用添加剂。超标粮食须分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明确标识,严禁与其他粮食混存。

超标粮食去向“有账可查”,全链条可追溯。 超标粮食须在政府监管下定向处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用粮;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应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跨区域处置时,超标粮食发现地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须将超标粮食有关情况通报购买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超标粮食销售者在销售超标粮食时,须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违规后果严重,涉嫌犯罪将追究刑责。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将由区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据《食品安全(885406)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中央事权粮食按国家政策处理,地方储备粮中的超标粮食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定向销售。新规拟取代2019年版《北京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中介绍,《北京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京粮发〔2019〕53号)自2019年实施以来,在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处理、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服务保障了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本次修订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据相关制度规章,对超标粮食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明确超标粮食的处置原则为实行定点收购、单独储存、定向销售和分类利用;对超标粮食的发现、报告、收储、存放和分类利用进行细化和明确。

据悉,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4月13日至5月12日,公众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指定渠道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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