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国有企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案件呈现明显增长态势,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更造成了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已成为国有资产监管和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一、主要表现形式
融资性贸易,即国有企业利用其良好的银行信用和资金优势,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增加交易环节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循环贸易与“空转”贸易,三方或三方以上签订标的物相同、数量一致的连环买卖合同,仅有合同、发票、资金流,实际并无真实货物交付,资金在关联方间流动,或帮助融资方获取资金,或虚增营收;让与担保型买卖,借款人与国有企业签订房屋、车辆、股权等买卖合同,并将资产过户作为借款担保,约定若到期未还款,资产归出借人所有,若按时还款,则资产返还。此类合同双方真实目的并非买卖,实质为借贷提供担保。
二、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
规避金融监管与考核压力,国有企业为完成考核指标,通过无实际货物交付的“空转”贸易合同,虚假做大经营规模,并将其向银行信贷的资金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套利动机驱动,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且资金充足,部分企业利用这一优势以贸易之名行融资之实,向他人提供融资服务,赚取借贷利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驱动,民营企业由于缺乏足够资信,难以直接从银行融资,通过与国有企业合作,借用国有企业在银行的良好信用取得融资。这种需求催生了大量违规的融资性贸易。
三、法律风险与司法认定
法律风险与司法认定方面,在合同效力风险上,从公开案例来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采用“穿透式审查”方法,综合合同内容、交易流程、资金流向等多维度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交易实质而非表面形式认定法律关系;在刑事犯罪风险上,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某公司主管人员为完成考核指标,通过无实际货物交付的“空转”贸易合同,虚假做大经营规模,并将公司向银行信贷的资金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造成2.7亿余元损失,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上,多方参与的闭环贸易链条中,一方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即触发连锁反应,导致整个资金链条中断,国有资产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四、防范建议
首先加强内部管理,回归贸易本质。内部管理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关口。随着监管政策的持续强化,国有企业需将核心指标从“资金收益”转向“贸易价差、供应链服务收益”,同时制定完善的全流程业务与风险防控机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重点审查交易实质。首先,在洽谈交易前通过网络查询、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交易相对方、关联方的资质、信用、实力等多方面进行考核,警惕空壳公司和隐蔽关联方;其次,对拟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把关,尤其要明确自身在链条交易中的位置、权利义务和实际风险敞口,对合同中高买低卖、无合理商业目的的闭环交易审慎审查;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全程跟踪交易流程,留存货物照片、仓储协议、检测报告,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运输轨迹、签收记录等信息,避免单一依赖收货确认单,降低货权风险;最后,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交易异常时,尽量在重大风险形成前及时叫停,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常态化监督与强化协同,守护国有资产安全。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和巡视巡察。一旦纠纷发生,国有企业要及时固定证据便于寻求司法救济,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流水、交易资料等信息。若发现有关人员存在伪造单据、涉嫌诈骗、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