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中国经济行稳致远,投资仍是关键抓手。而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对扩大有效投资有着重要影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有效投资不仅可以创造当前需求,更可在一段时间内形成未来的有诳供给。”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意见》提出十项举措释放明确深化改革的信号,其本质上是中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必经之路,“唯助力打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持续激发高价值、高效率的有效投资,方能为中国经济的行稳致远注入澎湃动能。”
力促投资审批走向“精准调控、系统重构”
《意见》围绕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进一步提升投资审批效能;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健全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增进改革协同衔接等十项举措提出一系列改革要求,旨在针对性化解我国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堵点、难点。
破阻前行,源于决策部门对我国投资审批制度逾20年改革进程的运筹帷幄。早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一改曾经不分项目性质一律审批的旧办法,首次明确了“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我国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以2004年为分水岭,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与分类管理框架。其中,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国土规划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黄征学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彼时,地方仍保留大量隐性审批与变相核准,审批事项名义缩减、实质未减,形成“放权不彻底、监管未跟上”的结构性矛盾。
针对以上问题,2016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突出“简政放权”,主要表现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大幅缩减核准范围、推行备案制,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黄征学指出,2016年以来,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在法治基础上,持续通过技术赋能和“放管服”协同提升管理效能;持续缩小政府直接干预范围,不断扩大和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持续减少事前审批,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服务;从依靠行政命令和计划指标,转向依靠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信息平台进行引导和调控。
然而,这期间虽然审批范围大幅缩减,但地方执行中也出现了“放下去接不住、管不好”的新问题。
“《意见》旨在推动投资审批制度从‘简政放权’向‘精准调控、系统重构’阶段跃迁。”黄征学强调,审批权限从“单向下放”转向“上下双向流动”,明确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权限,同时规定省级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主题公园等文旅项目必须由地市级以上核准,表明权限配置更加注重“能力匹配”,而非简单地追求“放到底”。
确保投资审批制度实现系统性精准落地,对于确保投资发挥宏观经济稳增作用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晋斌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强调,确保更多有效投资落地,是稳经济大盘见效最快的手段之一,“需要准确把握住政策实施和项目落地的时机,既要全力以赴,也要避免用力过猛。”王晋斌表示,这对于项目审批而言,正需要实现全过程的监管与后期评价标准,确保项目在正轨上精准落地。
在监管方式上,《意见》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向“全过程闭环+绩效评价”过渡。《意见》一方面强调“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另一方面,也强调要“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有效支撑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
确保有效投资向“物人协同”深刻转变
“十五五”开局之年,稳投资成为重要方向。“扩大有效投资,就要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效率,在传统领域挖掘增量的同时,在科技创新、制造业升级、未来产业等新领域精准挖掘投资增量。”中国民生银行(600016)首席经济学家温彬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同时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尤其要确保有效投资向“物人协同”深刻转变。
“更适应新的投资形势,需要对过往发现的一系列阻碍加以疏通,方能更顺利实现有效投资需求落地。”温彬认为,包括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在内,货币金融政策也要相辅相成发挥积极作用,以支撑科技、民生、基建等领域着力推进“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的6方面109项重大工程落地,进而有效拉动广义基建和制造业投资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回望过去,中央层面积极推动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地方主动开展的积极探索实践,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模式的同时,也发现了一系列结构性障碍。
“包括部门协同不够顺畅、数字化平台衔接不畅、行政审批层级不一致、基层承接能力不足等障碍和问题正是在改革落地过程中被发现的待解障碍。”黄征学指出,比如,审批事项涉及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十余个部门,权责边界不够清晰,跨部门数据共享率不足,仍存在“系统孤岛”“重复录入”等问题;再比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尚未完全打通,企业需在两个系统中分别填报相同信息,增加行政成本。
黄征学强调,此次改革释放出的一系列深层红利,将在今后对有效投资增长带来直接促进。
一是突出“效能导向”。不再单纯追求审批“快”,更强调项目“准”。通过强化可行性研究、投入产出评估与全周期(883436)绩效评价,确保投资真正服务于产业升级与民生改善。二是重构“政府-市场”关系。政府角色从“审批者”转变为“规则制定者”与“服务提供者”,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民间投资活力显著释放。三是防范系统性风险。通过终身追责、债务提级论证、产能动态调控等机制,有效遏制地方无序投资与隐性债务扩张,提升财政可持续性。四是推动治理现代化。依托“一网通办”“数据跑路”“智能监管”,倒逼政府流程再造与组织变革,为全国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提供制度样板。
“总体而言,本次改革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全过程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目标,采取严控地方政府通过国企规避政府投资审批、对产能过剩领域可临时上收核准权限、建立投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度等方式,强化投资审批宏观调控功能,提升政府投资效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破局‘内卷式’竞争,势必将为扩大有效投资提供系统性支撑。”黄征学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