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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空
2026-04-28 2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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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属于违反党的廉洁纪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本违纪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党的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清廉公正形象,仍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关规定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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