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收购、销售鲜活海产品的通告中性

2026-05-05 09: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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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化工--

为有效落实伏季休渔管理制度,全面维护伏季休渔期间我市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海洋渔业资源,扰乱伏季休渔管理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885406)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在伏季休渔期、禁渔区非法收购和销售鲜活海产品通告如下:

全市各销售市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以及各类餐饮行业严禁收购和销售伏季休渔期和禁渔区非法捕捞的鲜活海产品。

取得在伏季休渔期间准许进货销售鲜活海产品的企业(个人)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所销售的海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地等合法来源凭证。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和渔业执法机构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等部门将强化工(850102)作协作,抽调精干力量组建联合检查组和工作专班,做到职能融合,无缝对接,实施全覆盖严格执法检查,全方位登记排查,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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