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通市场监管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对登记联络员和登记代理人的定义、职责及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并列出禁止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登记秩序。
根据《办法》,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可指派内部登记联络员或委托外部登记代理人提交申请。两者在提交申请时均需作出诚信声明,承诺代理行为已获授权,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一、登记联络员
登记联络员是由经营主体指定的内部工作人员,负责与登记机关联络、提交申请材料及公示信息填报。其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居民身份证且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
根据2026年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企业可备案1至3名登记联络员,个体工商户备案1名。备案信息需含联系方式,变更应在30日内办理。联络员可由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股东或员工担任。
相关人员可通过“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担任登记联络员的情况。
二、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
登记代理人是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需具备专业知识。代理人不得兼任所代理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离职应及时取消代理身份。
代理人须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身份。具体操作需登录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代理机构或人员按指引完成信息填报。
三、授权真实性核验与禁止行为
在江苏省平台办理多数登记业务时,需通过电子营业执照进行授权真实性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可由法定代表人下载,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他人使用。
《办法》明确禁止登记代理人从事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明知材料虚假仍代理或协助虚假登记;冒用名义提供虚假材料;以代理为名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秩序或危害公共利益;伪造印章、公文、签名或授权文书等。
四、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将面临多项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如虚假登记被撤销,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或联络员;信用惩戒包括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老板们 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这些红线不能踩!(来源:南通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