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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国:财务欺诈是重大经济犯罪
2026-05-15 14:16:03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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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国简介:韩志国,著名经济学家、诗人。中国市场经济与股份经济的主要开拓者之一,其产权理论具有广泛、深刻与长期影响。曾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体育(884258)报》等各类媒体上发表过大量诗作,出版著作38部,发表论文上千篇。

法律的底线绝非弹性可调的缓冲区间,而是社会运行不可触碰的制度红线;信用的根基也非可有可无的道德点缀,而是市场经济稳健运转的核心支柱。任何刻意篡改财务报表、虚构经营业绩、隐瞒重大经营风险、串通中介机构协同造假的财务欺诈行径,绝非普通经营瑕疵、一般行政违规,更不是可以大事化小、以罚了之的轻微过错,而是公然践踏商业伦理、撕裂市场信用体系、侵害亿万公众权益、潜藏系统性金融隐患的恶性行为,属于性质极端恶劣、危害覆盖面广、社会影响深远的重大经济犯罪。

市场经济有序运转,高度依托真实、透明、可核验的财务信息作为定价依据与配置基础,一旦财务造假滋生蔓延、形成风气,整个资本市场的估值定价体系、社会资源配置逻辑都会发生扭曲失序。现实治理中,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机制堵点、法律适用标准不够明晰、违法层级界定缺乏刚性约束,时常出现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定性、以常规监管弱化司法裁量的错位现象。精准认清财务欺诈的犯罪本源,矫正法理适用中的认知偏差,构建刑事追责与高额倍数罚款并行、全链条惩戒兜底的刚性治理体系,既是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捍卫法治应有尊严的内在要求,更是守护广大投资者切身权益、防范金融隐性风险的必然抉择。

从性质维度定性

财务欺诈是蓄意谋利、突破伦理的刑事犯罪

市场经济以诚信为内在灵魂,资本市场以信息真实为存续命脉,财务信息更是维系交易公平、支撑价值判断、优化资源配置的底层基石。财务欺诈绝非经营过程中的无心疏漏与被动过失,而是主观蓄意谋划、多方协同作恶的恶劣行径,完全契合刑事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必须从本源层面予以从严定性、刚性界定。

从主观动机看,财务欺诈带有鲜明的逐利预谋性,并非偶然失误或管理疏漏,而是实控人与核心高管主动布局、刻意设计,借造假包装抬高估值、高位套现,把资本市场当作私人财富收割场,主观恶意根深蒂固、逐利诉求直白赤裸。

从行为特征看,财务欺诈具备完整的链条隐蔽性,从虚构业务营收、伪造现金流数据,到隐匿巨额债务、掏空上市公司资产,再到串通中介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环环相扣、层层伪装,规避常规监管核查,形成精密闭环的造假网络。

从社会危害看,财务欺诈滋生深远的系统外溢性,不仅扭曲市场定价机理、破坏优胜劣汰生态、挤压优质实体融资空间,更直接侵害投资者财产安全,诱发市场情绪波动,层层传导积聚金融隐性风险,波及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大局。

犯罪属性不容淡化,伦理底线不容击穿。对财务欺诈绝不能模糊界定、包容迁就,更不可将明目张胆的恶性犯罪降格为普通市场违规。必须确立坚定立场,明确财务欺诈就是不折不扣的重大经济犯罪,无模糊空间、无从轻余地,以零容忍态度守住商业伦理与法律规矩的双重底线。

从规制维度厘清

财务欺诈是边界清晰、严禁错位的惩戒范畴

现代法治体系中,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各司其职、边界分明,拥有独立的界定标准、适用逻辑与惩戒层级,绝不能随意混淆边界、错位替代、降格处置。行政处罚侧重轻微失范的纠错整改,刑事司法针对恶意作恶的严惩追责,二者法理定位截然不同、治理功能不可替代。

从适用门槛区分,一般市场违规情节轻微、危害有限、影响局部,适宜以行政监管约谈、责令整改、小额罚款实现规范引导;而财务欺诈涉案金额巨大、主观恶意深重、辐射范围全域,早已突破行政规制的承载上限,天然归入刑事司法的惩治范畴。

从运行现状剖析,当下行刑衔接存在机制梗阻、移送标准模糊、刚性约束不足等短板,大量已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长期滞留行政环节,仅以调查警示、轻微罚没、企业自查了结,形成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固化惯性。

从治理后果审视,行刑边界错位直接弱化刑法震慑权威,大幅压低造假违法成本,助长“造假成本低、套利空间大、追责可变通”的投机侥幸心态,致使财务欺诈屡查屡犯、禁而难绝,持续侵蚀市场信用根基与法治治理根基。

规则边界必须恪守,惩戒层级不可混淆。行政归行政、司法归司法是法治治理的基本准则,绝不能人为模糊界限、变通标准。唯有严格厘清行刑权责边界,健全案件移送刚性机制,杜绝人为降格、随意变通,才能让罚当其罪、罪刑适配落到实处,维护法治体系的严谨与权威。

从治理维度发力

财务欺诈是刑责叠加、全链重罚的整治对象

柔性劝导、口头警示、象征性低额罚款,早已难以对冲财务欺诈的巨大利益诱惑,无法遏制市场主体的造假冲动,更不能根除长期积淀的行业沉疴。整治财务造假顽疾,必须跳出温和治理思维,以雷霆姿态构建刑事追责、倍数重罚、全链惩戒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格局。

以刑事追责立根本,打通行刑移送堵点,破除部门壁垒与流程梗阻,对实控人、高管、财务责任人及协同造假主体,坚决依法立案侦查、追诉量刑,以刑罚刚性击碎造假者“犯罪可变通、违法无重刑”的侥幸幻想。

以倍数重罚断诱因,摒弃传统低额罚款旧规,实行全额追缴非法所得并处数倍高额惩戒,让造假主体经济利益彻底归零、声誉形象全面崩塌,从利益源头斩断财务欺诈的内生驱动力。

以全链惩戒除土壤,从严压实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对共谋造假、履职失守的机构同步处以高额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彻底斩断企业与中介利益勾兑、相互包庇的黑色链条。

治理重在标本兼治,惩戒贵在立体叠加。刑事追责守住法律底线,倍数重罚斩断牟利空间,全链惩戒铲除滋生土壤,三者同向发力、闭环联动,真正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长效治理生态,为资本市场涵养清风正气筑牢制度保障。

世间万事,唯规则不可亵渎,唯诚信不可践踏;法治要义,贵在罚当其罪、恶必有严惩,贵在坚守底线、绝不姑息迁就。财务欺诈是对商业诚信的公然背叛、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战、对市场秩序的公然破坏、对公众权益的公然侵害,其犯罪属性不容人为淡化,其恶劣本质不容刻意遮掩,其惩戒尺度不容随意软化。直面当前行刑衔接堵点、法律适用短板与陈旧治理惯性,必须彻底摒弃宽松包容的陈旧思维,告别以行政监管替代刑事司法界定的固有做法,始终坚持刑事追责不松劲、倍数重罚不手软、全链条惩戒不留情。这既是捍卫法治权威、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更是守护社会信用基石、护航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的时代责任。唯有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亮剑财务欺诈,完善制度衔接机制、细化法律适用标尺、强化刑责重罚双重约束,高悬法治利剑震慑市场恶行,依托倍数重罚抬高造假成本,方能推动诚信守法成为市场主体的普遍自觉,让法治精神深度融入市场经济血脉,为资本市场规范运转、生态净化、长远发展筑牢坚不可摧的制度屏障与信用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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